11330782002609100U/2020-328965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其他
苏溪镇政务公开工作
苏溪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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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5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0-11-05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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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规范苏溪镇政务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苏溪镇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苏溪镇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苏溪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苏溪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苏溪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苏溪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五条 苏溪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 苏溪镇在公开政务信息以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审查。
第七条 苏溪镇对政务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报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苏溪镇发布政务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苏溪镇发布政务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 苏溪镇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信息要全部在苏溪镇便民服务中心公开,并设立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窗口。
第十条 苏溪镇确定1名熟悉政务公开查询流程的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政务信息查询工作,主动指导和协调群众查阅相关政务信息,并受理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
苏溪镇人民政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