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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城西街道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城西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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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0-11-09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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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街道各科室、社区、行政村人员。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核必须坚持“先审核后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科室负责推进、协调和监督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保密工作分管领导及联络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纪委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其他科室、社区、行政村负责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核。
第四条 街道主要负责人必须加强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并对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必须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 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 各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六条 两个以上科室、共建委、社区、行政村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各科室、社区、行政村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各科室、社区、行政村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 各科室、共建委、社区、行政村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应当报街道相关职能科室审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科室确定。受理审查的科室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逾期不能答复的应当及时说明原因。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街道的分管领导、职能科室、具体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审核职责。对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义乌市城西街道公开保密审查表(样表)
附件
义乌市城西街道公开保密审查表(样表)
报送日期: 编号:
科室名称 | 邮 箱 | ||
送 审 人 | 联系方式 | ||
信息名称 | 栏目名称 | ||
撤消日期 | |||
信息公开属性及原因 | 拟公开属性: 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不予公开□ 不予公开原因: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隐私□ 危及国家安全□ 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危及社会稳定□ | ||
保密审查机构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主管领 导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备 注 |
说明:此表为本单位内部保密审查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