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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城西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城西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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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0-11-09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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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做好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科室、区域共建委、社区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是否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工作开展是否正常等;
(二) 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及落实。配套制度建设、实施、检查监督等情况;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三) 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中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项目和内容是否按规定公开;是否配合做好依申请公开的工作;
(四) 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丰富、规范、便民等;
(五)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信息公开对相对人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度;是否发生因不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不良后果;
(六) 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责任部门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情况;
(七) 政府信息公开是否有失泄密问题。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量化标准(详见考核评分细则)。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党政办、党建办组成考核组,采取年度考核的办法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 考核组起草年度考核通知(方案),经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提前10日通知被各科室、区域共建委、社区;
(二) 被考核科室、区域共建委、社区接到考核通知(方案)后,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三) 考核组采取实地检查、抽样核查、社会评议和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考核;
(四) 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做出考核评价结论,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 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各科室、区域共建委、社区,并予以通报。
第八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过程中对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组织进行社会评议。评议的结果列入评比内容。
社会评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聘请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召开座谈会、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本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议;
(二)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征求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公众满意度”网上专题调查。
第九条 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和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街道视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区域共建委、社区,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科室、区域共建委、社区和主要负责人年度评优资格。
第十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街道将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 不履行主动公开职责,或者不积极配合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的;
(二) 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及时调整、更新公开内容的;
(三) 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四)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保密规定,造成失泄密事件的;
(五) 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 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或者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七) 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任何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都有权向街道投诉举报:
(一)不传达贯彻、落实有关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
(二)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
(三)不按本街道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制发违背上级关于政务公开决定和要求的文件或作出违背上级有关规定的决策、决定的;
(六)不按照规定的时间、期限公开政务信息或不及时更新政务公开信息的;
(七)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
(八)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
(十)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上述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行为人所在的科室、共建委、村(社)责令其改正,严重者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和受理的方法、程序:
(一)投诉举报方式:可以采用信函、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走访等方式;
(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及时进行调查,依法进行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5天内将不受理的理由告知本人。
第十四条 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要求给予答复的,及时答复;需要转办的,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其办结的,要及时向投诉人或相关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各类举报材料、记录等列入密件管理,严防泄露和遗失。办理举报时,不得向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宣传报道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不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工作单位。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 影响较大,造成一定损失的,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年被评优资格;
(三)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除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外,对责任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上述所称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是指被新闻媒体曝光、上级通报批评、形成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并被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形成行政诉讼案件并败诉、形成国家赔偿案件以及对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活动造成实质性损害等。
第十七条 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政府信息公开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于年终撰写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统计结果和年度工作报告,每年3月底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