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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通知
城西街道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和回应机制
城西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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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0-11-09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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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等规定,为加强政务舆情工作,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除不实传言,正面引导舆论,增强政府公信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工作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正确对待舆论监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语、不被动,牢牢抓住舆论主动权。
(二)及时有效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尊重宣传和舆情发展规律,把握好时、度、效,做到第一时间监测、收集,第一时间上报、研判,第一时间核实、处置,第一时间发布、回应,提高舆论工作的统筹能力、管理能力和引导能力。
(三)分级负责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注重源头防范、源头治理、源头处置,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四)双向互动原则。规范和整合政民互动渠道,探索建立网上群众路线工作法,快速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及时公开热点、焦点话题真实情况,发挥舆情在传播政务信息、引导社会舆论、畅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一)监测收集与报送。安排人员对区政府网站、论坛、政务微博、微信等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天候”的舆情监测体系。对涉及本街道工作相关的疑虑、误解,以及歪曲和谣言,迅速与相关部门核实衔接,并向上级部门报送政务舆情信息。
(二)分析研判。一是健全舆情研判标准。根据舆情内容、公众反应、媒体介入程度等,完善舆情监测预警机制,准确判断回应价值。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前,要进行舆情风险评估,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二是加强舆情研判和政府信息发布工作。通过网络舆情日志、舆情专报等,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反馈。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按程序报审后进行处置。
(三)统筹应对。推动完善网上网下相结合的综合防控体系,按照“网上问题,网下解决”的要求,将舆情处置和事件处置相结合。规范舆情反映问题的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定期通报网络社情民意办理和处置情况。建立健全敏感舆情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效能。
(四)公开回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与舆情回应相协调的工作机制,将依法依规发布信息贯穿于舆情处置、回应的全过程,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公开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坚持“谁主管谁发声、谁处置谁发声”,拟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与有关部门沟通确认,确保发布信息准确一致。推进政务微博等新媒体与政府网站联动互补,通过网上发布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正面引导舆论。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务舆情信息管理制度,坚持和完善办公室统筹、专人采编、领导审核把关等工作程序。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选配熟悉网络传播特点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发布、政务舆情收集分析回应等工作。党建办要组织开展经常性工作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建立工作落实和联动机制,努力形成正确面对舆情、遇事不躲不推、妥善处置事件、积极回应关切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由党政办、党建办牵头,各职能部门、区域共建委、社区参加的重大政务舆情会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街道重大政务舆情分析、研判、处置和回应等工作。各职能部门、区域共建委、社区负责人分别担任舆情应急处置的负责人和联络人。党建办等要加强与成员各职能部门、区域共建委、社区的舆情信息共享、协同处置,建立政务舆情工作联动机制。对由区重大政务舆情会商联席会议转办的舆情信息,党建办要根据关联事件性质、舆情影响程度,对舆情信息的出处、发布时间、传播路径、跟帖情况、网民观点等,进行分析、研判,迅速作出处置和回应,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上级部门。
(三)加强信息发布。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在网络领域传播主流声音。党建办要加强对政务微博、微信建设的统筹指导,强化政务微博、微信的信息公开功能,建立政府信息优先发布机制,及时发布各类权威信息。加强新闻发布在舆情应对中的作用,正面回应,主动发声,引导舆论,增强舆情应对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四)加强督查指导。党政办、党建办要加强对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进一步完善相关措施和管理办法,将政务舆情办理、处置、回应情况纳入政务公开、效能建设等相关考核。加大问责力度,对因工作重视不够、应对无方、处置不力、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