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0-436941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意见

  • 文件名称: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直播电商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义政发〔2020〕43号

  • 成文日期:

    2020-12-0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0-2020-0005

  • 信息有效性:

    失效

【已失效】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直播电商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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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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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2号)精神,为加快我市直播电商创新发展,推进“两个样板”城市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培育多渠道网络服务商(MCN机构)。MCN机构每签约一名服务义乌企业实现年应税销售额达到2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主播的,分别给予MCN机构500万元、8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家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

对地方综合贡献额超10万元的MCN机构,给予地方综合贡献额90%奖励。

二、加快直播电商基地建设。对计容建筑面积超5000㎡、年直播带货超6000场的直播电商基地(非工业用地),经认定,按其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500万元。

三、支持企业直播销售。对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用自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应税销售额超500万元的,按其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

四、加强直播电商人才保障。对粉丝数量超100万或者帮助义乌企业年带货额超1000万元的主播,给予个人地方贡献度90%奖励。

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MCN机构,可推荐1名年直播带货额2000万元以上的独家签约主播,城区统筹安排子女入学、享受40万元购房补助。

对经知名直播平台授权、年度线下直播电商培训超1000人的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五、营造行业发展氛围。鼓励举办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直播电商论坛、大赛等活动,经认定,按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对举办主体给予补助,单次不超过200万元。

六、其他。本意见适用对象为工商登记地、税务征管及社保缴纳关系在义乌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组织机构和个人。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1年。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