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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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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
义应急[2020]11号
2020-12-21
有效
发布时间:2020-12-21 14:36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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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中心,局属各单位:
现将《义乌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13日
义乌市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试行)
为鼓励和引导安全生产不良信息主体主动改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社会不良影响,提升自身信用水平,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9〕86号)以及我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信用修复总体要求
(一)明确信用修复基本内涵。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主要是指《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中的依申请修复,具体是指不良信息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并被确认的一种行为过程。
(二)明确信用修复实施范围。不良信息主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安全生产失信被认定且记入信用档案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被列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移出黑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安全生产不良信息不予信用修复,移出后,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列入、移出的具体条件以及披露期限,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信用修复实施主体。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由不良信息主体提出申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单位认定的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受理、确认和异议处理工作。
二、信用修复实施条件
(一)社会法人实施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的必要条件:
1.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因非事故类行政处罚形成的安全生产不良信息,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满1年;事故类行政处罚形成的安全生产不良信息,须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满3年。
3.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4. 满足“自治加分”或“自查自纠”或“业务考试”相关要求。以“自治加分”申报修复的,每修复1分信用分须在主体自治平台“自治加分”6分;以“自查自纠”申报修复的,每修复1分信用分须在市应急管理局综合监管平台开展隐患自查自纠3次;以“业务考试”申报修复的,每修复2分信用分须参加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且成绩合格。“自治加分”、“自查自纠”、“业务考试”三种申报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混合使用。
5. 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1)。
(二)自然人实施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的必要条件:
1.行政处罚决定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2.因非事故类行政处罚形成的安全生产不良信息,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满1年;事故类行政处罚形成的安全生产不良信息,须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满3年。
3.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4. 每修复2分信用分,须参加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并成绩合格。
5. 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1)。
三、信用修复程序规范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实施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修复操作流程时应遵循本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程序。
(一)提出修复申请。不良信息主体可以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也可以向市信用办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二)备齐申请材料。不良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表式见附件2);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
3.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的相关佐证材料;
4.信用修复承诺书;
5.“自治加分”、隐患自查自纠和考试的相关佐证材料(由市应急管理局核实,申请人无须准备)。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受理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备性进行检查。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良信息主体补全材料。
(三)核查告知结果。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表式见附件3)。对于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确认信用修复,并通过局微信公众号和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市应急管理局应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表式见附件4),报送市信用办,并告知不良信息主体。
四、信用修复责任履行
(一)畅通异议渠道。不良信息主体对市应急管理局不予信用修复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金华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
利害关系人对信用修复确认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市应急管理局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二)惩戒不实修复。不良信息主体做出提交虚假材料等不实信用修复申请的,取消该条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资格,且1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同时建立信用修复失信记录,作为从严审核该主体信用修复申请的重要提示。
五、落地实施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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