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0-34805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0-12-2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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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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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2020年5月18日,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文件,文件要求各地要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二、适用范围

征收义乌市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适用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1.青苗补偿标准

义乌市现行青苗补偿费标准为2000元/亩,根据近几年农作物亩产值的实际增长情况,为了新、老补偿政策有机衔接,做到平稳过渡,本次调整后的青苗补偿标准继续实行包干补偿,补偿标准调整为4000元/亩。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为了与原补偿标准相衔接,本次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调整是在原补偿标准基础上进行的。根据义乌市物价水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统包)从6000元/亩调整到12000元/亩(不包含农村居民住宅及重大水利设施),统包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按实清点后支付给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如被征地单位认为统包补偿标准低于实际应补偿数额的,也可按实清点进行补偿,实行按实补偿。

如遇特殊类型或特殊情况,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按实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确认后予以补偿。

3.新增农村村民住宅征收补偿标准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文件要求对农村村民住宅确定补偿标准,结合义乌市实际,征收涉及农村村民住宅的,参照现行的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四、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义乌市征用土地区片综合价暂行规定》义政〔2003〕76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成曙松

     联系电话:0579-85545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