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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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义乌市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住房安置办法

  • 发布机构:

    义乌市卫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

  • 发文字号:

    义卫人才领 〔2020〕1号

  • 成文日期:

    2020-12-2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义乌市卫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义乌市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住房安置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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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3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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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住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卫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2月15日



义乌市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住房安置办法

 

为落实好卫生高层次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义乌市卫生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义政发〔2020〕1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 适用对象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义乌市中心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口腔医院等公立医院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重点人才三类人才。

二、 申购和标准

试用期考核合格后,人才可按需向用人单位提出住房申请,可选择本市市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申请时间由本人自行决定。人才选定住房后,在人才可享受最高住房面积内,由市政府按照人才购房时的上一季度义乌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剔除限价房)均价安排财政补助资金。“主城区范围”指的是稠城、福田、江东、稠江、北苑等5个街道辖区。

上一季度义乌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剔除限价房)均价以义乌市建设局统计为准。

第一季度为1-3月,第二季度为4-6月,依次类推。

三、 资格条件和相关规定

(一)住房面积及价格

人才(即申请人)自愿购买面积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或实际每平米购房价格低于上一季度义乌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剔除限价房)均价住房的,低于财政补助额度部分不予补偿;自愿购买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或实际每平米购房价格高于上一季度义乌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剔除限价房)均价住房的,超出财政补助额度部分由本人补足差价。

(二)产权登记转让规定

申请人与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按照各自出资比例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人才住房财政补助资金部分获得的不动产权份额由城投公司代持;已婚的人才,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其配偶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未满10年,人才房不得交易、转让、抵押;满10年后,可向引才单位提出申请,核准后,由城投公司与申请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住房产权转让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定予以办理转移登记。

浙江大学及在杭各附属医院全职派驻的上述层级人才最初来义时的职称须符合《意见》规定的要求。浙江大学及在杭各附属医院全职派驻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四医院(以下简称“浙大四院”)的上述层级人才在义工作时间早于浙大四院开业时间的,要求自医院正式开业以来,在职在岗连续工作服务满5年可申请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

因工伤等特殊原因造成申请人无法履行连续工作服务10年年限(申请人须已连续工作服务满5年)的约定,由城投公司根据申请人实际服务年限按比例收回财政补助额度资金。应收回的金额=财政补助额度资金×(1-实际服务月份数÷120个月)。按比例收回财政补助额度资金后,城投公司配合申请人完成住房产权转让。此类人员由市卫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申请人因私人原因无法履行连续工作服务10年年限的,由城投公司按照申请人所购商品住房的评估价收回申请人持有的不动产权份额,申请人将持有的不动产权转让给城投公司。

(三)违约责任

已安排住房的人才连续工作服务未满10年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由城投公司按照申请人所购商品住房的评估价收回申请人持有的不动产权份额,申请人将持有的不动产权转让给城投公司,不动产权转让税费由申请人承担。

引进人才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聘用合同且连续工作服务未满10年的,由城投公司按照申请人所购商品住房的评估价收回申请人持有的不动产权份额,申请人将持有的不动产权转让给城投公司,不动产权转让税费由申请人承担。

(四)其他规定

1.连续工作服务年限从正式办理聘用手续次月起算,按社保缴纳时间认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连续工作服务年限10年的人员,不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学科带头人在义在职连续工作服务满5年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本人承诺继续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服务满5年且身体条件可以胜任工作岗位的,可享受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人才住房保障资格批准半年内未购房者,人才住房保障资格需要重新报名审核。

2.《意见》人才住房保障政策与我市人才购房补助政策,房改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义乌市政府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批建宅基地(包括特困户、旧村改造、下山脱贫、异地奔小康、新社区集聚)等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3.城投公司与申请人双方转让时产生的所有税费应依法或依约由申请人承担。城投公司将持有的不动产权份额转让给申请人的,须签订转让合同;城投公司收回申请人持有的不动产权份额的,须签订回收协议。

4.申请人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获得人才住房补助资金的,经核查属实的,责令退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在个人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申请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 申请程序

(一)资格审查流程

1.申报和初审。建立卫生高层次人才住房网上信息申报制度。申请人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义网通服”平台下的“i人才”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实行常态化申报,由用人单位在系统上审核后报送市卫生健康局,由市卫生健康局进行初审。

2.联审。市卫生健康局发起联审申请。审核通过的,市建设局同时出具“上一季度义乌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剔除限价房)均价认定书”;审核不通过的,由审核部门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公示。联审通过人员由市卫生健康局在“i人才”综合服务信息系统上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人员为具备住房保障资格人员。

(二)住房安置办理流程

1.具备人才住房保障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选定卫生人才安置房后,由房产开发公司出具选房意向书,选房意向书中应明确房产面积、房产单价及房产总价。如申请人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产开发公司需向城投公司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书,申请人还需提供《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

2.申请人凭房产开发公司出具的选房意向书向城投公司书面申请卫生人才住房保障。如按本办法规定需个人出资的,申请人应在申请时一并将个人承担款项一次性存入城投公司账户。

3.城投公司核定申请人所交款项后,根据选房意向书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房产开发公司出具收款凭证并将所选商品房备案至城投公司。

4.城投公司在《义乌市卫生人才住房保障审批表》中填写购房情况,初核最终财政补助资金后送市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局复核最终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将财政补助资金拨至城投公司指定账户。

5.人才拟购房备案至城投公司后,城投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卫生人才住房安置协议书。根据卫生人才住房安置协议书,城投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购房款。对于购买商品房价格超出财政补助,存有个人出资的,申请人与房产开发公司共同申请将所购商品房的备案变更至城投公司和申请人;对于购买商品房全额财政补助的仍备案至城投公司名下。

6.所购商品房交付备案后,申请人交纳相关所有税费(含城投公司占比部分),申请按照购房出资比例将所购商品房直接登记至城投公司和申请人名下。

五、 部门职责

人才住房安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卫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用人单位:负责审核申请人户籍情况、婚姻状况并出具审核结论。

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人才住房安置资格审核的组织工作,汇总各部门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复核最终财政补助金额,并向市财政局提交财政补助金额拨付申请;向建设局提交享受人才购房补助人员信息,对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委托建设局对外出具人才购房补助享受情况信息。

人力社保局:确认非自主评聘单位申请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纳初始时间和年限。

建设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享受房改房(住房货币补贴)、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等政策性住房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办理购房合同备案;根据卫健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对外出具人才购房补助享受情况信息;出具《上一季度义乌市主城区范围内的普通商品住房均价认定书》。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核申请人不动产登记情况、享受批建宅基地(包括特困户、旧村改造、下山脱贫、异地奔小康、新社区集聚等批建)情况并出具审核结论;办理预告登记和不动产权登记,并在不动产权证书的附记上注明交易限制;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

财政局:安排卫生高层次人才住房安置预算资金。

城投公司:负责落实卫生人才住房安置相关事宜;确定申请人购房时间、所购房屋总价、初审最终财政补助资金及兑现手续的办理,向各相关部门实时推送购房人员信息。

六、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