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7686788633/2020-347852

  • 主题分类:

    应急

  • 体裁分类:

    通知

  • 服务对象:

    无特定对象

  • 发布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字号:

    义人防改办[2020]1号

  • 成文日期:

    2020-12-24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点击关闭详细目录信息

发布时间:2020-12-24 14:19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义乌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义乌市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0年12月3日

义乌市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登记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积极推进人防市场化改革与发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人防工程建设、使用和管理,充分盘活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维护管理难落实的问题,试行权属清晰、责任明确、管理到位的人防工程产权管理制度,提升我市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融合发展,激发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人防工程的热情。

二、施行范围

城区各街道、佛堂镇、苏溪镇。

三、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依据和原则

(一)人防工程产权归属的确定,依据《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三条“人防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的规定,依照相关程序办理产权登记。

(二)本着先行先试的原则,在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做法的基础上,分类分步实施新竣工和已竣工的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工作。

四、人防工程产权证的办理

(一)结合民用建筑新建的人防工程

在制定项目土地出让(划拨)供地方案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需要,明确相关人防指标。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由建设单位无偿代政府建设相应比例的人防工程,所有权归政府,使用权归建设单位。

新建项目开工时,建设单位可以先行申请地块纯土地登记,登记权利人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办理纯土地抵押时,应注明人防工程对应土地使用权不在抵押范围内(不需注明具体土地面积)。

新竣工的人防工程由地块开发建设单位代为办理产权首次登记,与整体建设项目首次登记同时进行。人防工程初始登记主体为公共资产事务中心,登记材料包含:登记主体的身份证明材料;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依据材料;人防工程相关图纸;人防工程的测绘报告。

(二)前期已竣工备案的防空地下室

在本试行意见试行前已竣工备案的防空地下室,分批次开展人防工程产权登记,登记主体为公共资产事务中心。由人防办对各宗人防工程进行审核确认具体界限和实际建筑面积后,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凭人防办确认的测绘成果办理登记。

已结建竣工的人防工程,除出让时明确地下部分一并出让的之外,其余情况均按“划拨”的“地下空间使用权”办理登记;地下空间的宗地面积按地下建筑的最大投影面积计算。

已出租(转让)使用权的,原依法签订的协议仍然有效。

因城市有机更新等原因发生产权变更的,需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部门职责。

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产权登记流程监管、材料收集等工作;公共资产事务中心负责人防工程产权证登记办理、保管等工作;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

人防工程平时仍归建设单位使用,建设单位是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责任人;建设单位委托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维护管理的,被委托人是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责任人。

人防工程平时维护管理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维护管理制度,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防护(化)设备设施完好和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正常工作;同时自觉接受人防办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业务培训。

(二)相关监督管理责任

人防办负责人防工程主体结构、防护(化)设备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依法查处人防工程内发生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人防工程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三)试行期限及其他

本意见自下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若与国家、省、市出台的人防工程产权政策不相符的,将适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