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直播电商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330782000000/2020-339721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其他
《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直播电商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04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04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一、制定意义
近年来,我市直播电商发展迅速,成为拉动消费、推动电子商务发展的“优选项”。为加快我市直播电商发展,推进“两个样板”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加快直播电商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二、制定依据
《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发改高技〔2020〕1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振消费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2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加快直播电商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义政办发〔2020〕34号)等支持直播电商发展文件精神。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工商登记地、税务征管及社保缴纳关系在义乌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的企业、组织机构和个人。
四、主要内容
本意见包含5个条款:
1.培育多渠道网络服务商(MCN机构),包括给予机构签约主播奖励、地方综合贡献奖励。
2.加快直播电商基地建设,给予经认定的直播电商基地建设补助。
3.支持企业直播销售,对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用自播方式销售产品给予奖励。
4.加强直播电商人才保障,包括主播个人贡献奖励、人才子女入学、购房补助及技能培训奖励。
5.营造行业发展氛围,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直播电商活动给予补助。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义乌市市场发展委员会
解读人:喻中华
解读电话:0579-8579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