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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乌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市司法局
2020-12-08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12-08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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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义乌市财政局、义乌市司法局新修订的《义乌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根据2020年5月8日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0〕21号)及2020年10月30日由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司法局印发的《关于金华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市司发〔2020〕17号),法律援助补贴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用组成,而我市现行的《义乌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补贴标准未包含基本劳务费用;同时,近年法律援助服务对象、内容、形式进一步增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增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援助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文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等情况,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义乌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全面修订,重新调整和完善各项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行〔2020〕21号)、《金华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金市司发〔2020〕17号)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义乌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从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明确法律援助补贴标准、法律援助补贴的特别规定、明确不予发放补贴的情形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监督和保障六个方面,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进行了规定:
(一)规定了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支出范围和法律援助补贴对象、种类及补贴的构成、计算方式等内容。根据法律援助不同事项明确补贴标准的分类,规定补贴标准分别由直接费用和基本劳务费组成,其中直接费用是法律援助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所需费用,基本劳务费用由承办各类法律援助事项的基本服务天数乘以上一年全省日平均工资再乘以0.9的系数进行计算。
(二)规定了承办刑事侦查、刑事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民事诉讼、劳动人事仲裁、民事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不同类型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以及发放补贴的具体计算方法。
(三)规定了派驻有关单位的值班律师按日提供法律咨询类法律帮助的补贴标准,以及值班律师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办案机关通知到专门场所或看守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参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律帮助案件的补贴标准,以及发放补贴的具体计算方法。
(四)规定了法律咨询值班、代拟法律文书、案件质量评估等法律援助事项的补贴标准,以及发放补贴的具体计算方法。
(五)明确了案件受援人数众多、申诉案件、终止援助、跨区域办案、案情特别复杂、公职人员办案等特别情形下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规则及具体计算方法,还规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中不予发放补贴的情形。
(六)规定了法律援助办理案件的结案归档和审核要求,结案审核通过后及时发放补贴。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预算经费动态调整机制,并及时、足额拨付法律援助经费。并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
(七)规定了新修订的《义乌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新修订的《义乌市本级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由义乌市财政局会同义乌市司法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义乌市财政局:0579-85116023;
义乌市司法局:0579-85313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