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0-212020

  • 主题分类:

    农业水利综合类,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20〕9号

  • 成文日期:

    2020-02-27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1-2020-0005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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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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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为规范全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与运行管理,切实提升二次供水水质,确保中高层住宅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是指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规划服务压力,将市政管网供应的自来水通过储存、加压后再供给中高层住宅居民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最终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在线监测仪表、结算水表以及相配套的电气、自控、安防系统等。

(二)本办法适用义乌市范围内中高层住宅(七层以上,含七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在建、改造及其运行、维护和有关管理活动,需二次供水的多层住宅(小区)可参照。二次供水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智能安防等要求。

(三)按照“积极、自愿、规范、有序”的原则,在对老旧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同时,对新建及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实现统一规范、集中建设、专业运营。

(四)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在建、改造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满足国家相关规范和技术规程,并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实施建设。

二、职责分工

(五)市住建局负责指导新建、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技术规程执行的监督管理,配合水务局开展已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工作。

(六)市水务局负责制定已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计划,负责移交后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工作。

(七)市发改局负责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项目审批,做好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费和运行维护费的收费指导工作,规范供水企业收费行为。

(八)市财政局负责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资金保障工作。

(九)市卫健局负责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卫生安全的技术指导及水质监测工作。

(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的相关执法工作。

(十一)各镇街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作,提出年度改造计划,做好居民宣传发动、业主意见征询、委托申请等工作,做好竣工验收后的委托管理和基础台账移交。

(十二)供水企业承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任务,建立二次供水水质检测管理体系,参与二次供水设施图纸联合审查,负责新建、在建二次供水设施的验收工作;负责移交后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工程建设

(十三)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总体上按照“统一新建、规范在建、逐步改造已建”的工作思路,进行统一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

(十四)新建、在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工程建设应符合“三同时”原则,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主体工程分期建设时,二次供水设施的土建应一次建成,设备可分期安装实施。

1.新建的中高层住宅项目,二次供水设施委托供水企业建设的,在项目审批施工图设计阶段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协议,并按规划建筑面积向供水企业支付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费。未委托供水企业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方案经供水企业同意后方可委托施工图审查。

2.已开工但尚未竣工验收的中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建设或委托供水企业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满足国家、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并由供水企业全程参与指导。验收合格后,与供水企业签订设施运维协议,并按标准支付运行维护费,委托供水企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运维管理。

(十五)已建二次供水设施的中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的改造和运行维护应根据用户自愿的原则,以小区为单位统一向供水企业申请改造,供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方案,并负责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工程的报批和实施工作。改造完成后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委托管理前继续按原管理模式运行维护。

四、资金筹措

(十六)新建、在建中高层住宅其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所需投资列入房产开发成本,按规划建筑面积向供水企业缴纳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包括设施正常运行、水质安全保障及设施折旧、大修、维养、更新等费用,暂按10年进行核算收取。

(十七)已建成交付使用的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一户一表计量改造费用980元由用户承担,其余改造费用由市财政、属地镇街、用户、供水企业按7:1:1:1的比例共同负担。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十八)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由物业企业(业委会)按原渠道承担。

五、运维管理

(十九)二次供水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后,供水企业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相关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

2.保证水压、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按照“一户一表制”要求,实现“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4.水价按物价部门规定的用水价格执行。

(二十)二次供水设施未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前,运行维护管理仍由产权人负责,供水企业按原方式供水。

(二十一)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

(二十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二次供水储水设施清洗、消毒完毕,水质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不具备相应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二次供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应当由运行维护管理企业每季度公布一次。

(二十三)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需要停止供水的,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保障居民饮用水供应。

(二十四)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次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结果应与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共享。

六、其他

(二十五)国家、省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及其建设费用和运行维护管理费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附件:义乌市新建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收费标准(暂定)

附件 

义乌市新建在建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收费标准(暂 定)

单位:元/平方米

高度

建筑高度

≤45m

45m<建筑 高度≤75m

75m<建筑高度≤100m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56

59

60

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

14

15

22

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维护费用不包含分质供水费用。

说明:

1.同一地块每幢建筑物的高度不同时,按最高幢建筑的高度收取建设费用,总建筑面积不足25000平方米的按25000平方米计算。

2.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指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最终用户计量水表之间设施(不含结算水表)建设的总费用。包括泵房、供水管道、储水设施、加压和水处理设备、在线监测仪表以及相配套的电气、自控、安防系统等。

3.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包括设施正常运行、水质安全保障及设施折旧、大修、维养、更新等相关费用,不含水泵房设备运行所发生的电费。

4.上述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费核算为十年的运行维护费,期满后的运行维护费根据收费标准执行。

5.上述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核算按建筑内水表前增压给水立管采用不锈钢304配置。

6.我市中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费按暂定标准予以收取。后续根据第三方成本调查情况予以调整,如有结余,结余费用自动转为运行维护费,并相应延长运行维护服务期;如有不足,则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供水企业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