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0-256508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其他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0-02-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义乌市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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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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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方案的目的是什么

  提升燃气锅炉污染治理水平,减少氮氧化物排放,提高空气质量。

  二、改造范围和时间要求是什么

  2020年3月31日前基本完成4蒸吨/小时及以上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新建),2020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燃气锅炉的改造(新建),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达到50毫克/立方米以下。

  三、改造要求是什么

  改造后燃气锅炉应在全工况下满足安全性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50毫克/立方米,颗粒物、SO2、O2、林格曼黑度等其他污染物满足GB13223、GB13271要求。新建锅炉鼓励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30毫克/立方米以下。

  四、对开展低氮改造的单位有没有补助

  1、经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改造或新建的燃气锅炉,在规定期限内达到低氮排放标准,都可以获得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完成改造后或新建的蒸吨数执行,项目单位单独采取末端治理方式进行低氮改造,不予政府补助。

  2、燃气锅炉低氮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额不得高于项目总投资,资金补助标准为: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50毫克/立方米的改造、新建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1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5.5×锅炉容量(蒸吨)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1蒸吨且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2.5×锅炉容量(蒸吨)+3

  (3)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且小于20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2×锅炉容量(蒸吨)+5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值小于等于30毫克/立方米的新建项目:

  (1)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1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12*锅炉容量(蒸吨)

  (2)单台锅炉容量大于1蒸吨且小于等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5*锅炉容量(蒸吨)+7

  (3)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

  补助资金(万元)=3*锅炉容量(蒸吨)+15

  单台锅炉容量20蒸吨及以上的燃气锅炉改造、新建项目,按照改造、新建锅炉投资额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80万元。

  3、项目单位在完成锅炉低氮改造、新建并提供完整申报资料的基础上,补助资金按申报时间实行退坡政策。4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列入重点改造项目,重点项目在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申报的,按补助标准全额补助,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的,按补助标准的60%给予补助,2020年10月1日后不予补助。其他锅炉在2020年3月31日前完成申报的,按补助标准全额补助,在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申报的,按补助标准的80%给予补助,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申报的,按补助标准60%给予补助,2020年10月1日后不予补助。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未按规定时间、规定要求完成申报的,不予补助。

  五、申请补助需要那些材料

  1、通过更换燃烧器或更换燃烧器+末端治理方式改造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所在镇(街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验收(一炉一份):

  (1)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

  (2)低氮燃烧器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改造方案;

  (3)锅炉监督检验证书、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

  2、新建锅炉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所在镇(街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验收(一炉一份):

  (1)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

  (2)锅炉的设备采购安装合同,锅炉出厂合格证书;

  (3)锅炉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大气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和能效测试报告。

  六、申请补助资金的程序

  1、项目单位完成项目后,填写《义乌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准备相关资料,报所在镇街。

  2、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镇街组织现场验收。

  3、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提供发票,拨付补助资金。

  附件

  义乌市燃气锅炉低氮改造补助资金申请表

  义乌市低氮锅炉下现场验收表

  锅炉照片


附件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