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02609477R/2020-71511

  •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 文化服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文旅局

  • 发文字号:

    义文旅〔2020〕2号

  • 成文日期:

    2020-02-28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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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3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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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落实市委市政府“文化强市”战略,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义乌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义委办发〔2016〕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际,修订了本《办法》,现予以印发。


义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义乌市财政局

2020年2月28日                


义乌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义乌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义委办发〔2016〕109号)、《关于开展丝路文化驿站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义文广〔2018〕150号)文件精神,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格局,持续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向标准化、均等化、社会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以外依法成立、合法运作的市内企业、社团、自治组织等单位,利用非财政资金在我市建设运营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群众文化团队、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等。

第三条  扶持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遵循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平公正、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方式采用申报制,由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对经相关部门批准(包括注册登记、审批、批复认定等)建立并对外开放的图书馆(含24小时自助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非遗展示馆、实体书店(设有15个以上免费阅读席位)、丝路文化驿站,对其负责运营的社会组织给予基本建设补助、运营成本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新建图书馆(含24小时自助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非遗展示馆的,场所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24小时自助图书馆100平方米以上),每周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48小时(24小时自助图书馆开放时间不少于84小时),按新建公共文化场馆实际投资额的30%比例给予一次性基本建设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新建实体书店(设15个以上免费阅读席位),经营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8小时,按新建实体书店实际投资额的20%比例给予基本建设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运营图书馆(含24小时自助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的,场所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24小时自助图书馆100平方米以上),每周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48小时(24小时自助图书馆不少于84小时)。按场所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运营成本补助,每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运营实体书店经营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提供免费阅览席位15个以上)、非遗展示馆和丝路文化驿站达200平米以上的,按实际使用面积以每平方米100元标准给予运营成本补助,每年度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申请公共文化场馆基本建设补助的,应是上一年度内竣工验收并开放的工程项目,逾期不予补助,同为一个工程项目但不属于公共文化场馆建设的投资额不计。申请公共文化场馆运营补助但正常运营时间不足6个月的,不予补助,正常运营时间7-11个月的,按实际运营月份折算补助,运营时间以完成注册并正式开放之日始计。由镇(街道)财政和社区、村集体组织建设运营的公共阅读场所,列入全市镇街图书分馆、悦读吧的年度考核和补助,不纳入本《办法》补助对象。公共文化场馆面积以现场核实的开放使用室内面积计。

第六条  对演职人员稳定在20人以上、每年完成综艺类、戏曲折子戏类公益演出30场以上或正本戏曲公益演出20场以上的文艺团队每年度给予运营成本补助5万元。

(一)每场演出90分钟以上,观众200人以上,节目内容健康,舞台背景体现“XX年度义乌文化惠民公益演出”、演出团队名称、演出日期等文字内容,不得有商业宣传。1场正本戏曲可折算为1.5场综艺类、戏曲折子戏类演出。

(二)全市每年度补助的文艺团队总数不超过20家。完成年度公益演出补助标准场次的申请文艺团队超过20家,则由文化主管部门根据公益演出场次、演出满意度评价、宣传报道数量、单位信用等级等指标进行量化评分,按照得分高低,对排名居前的20家文艺团队给予补助,评分规则详见附件3——《义乌文艺团队量化评分表》。

(三)已收取演出费的商业性演出以及由文化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已出资委托文艺团队实施的送戏(演出)下乡等公益性演出,不计入文艺团队当年度公益演出的场次。

第七条  经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或(和)建设部门许可,在公园、广场搭建并正常运营户外固定舞台,且在固定舞台自行举办和引进举办演出30场以上的文艺团队机构,每年度给予3万元运营成本补助。

第八条  在国家部委和省级、金华市级文化部门主办的重大文艺类比赛或评选中获最高档次奖项(最高奖、一等奖、金奖等)的,分别给予参赛(选送)单位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已纳入《义乌市文化精品工程扶持奖励办法》(义政办发〔2015〕107号)奖励范围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于每年4月30日前根据上年度情况向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附件1——《义乌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扶持资金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一)所有申请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均须提供相关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证照(要求正常年检)和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请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非遗展示馆、实体书店基本建设补助项目的,还须提供的书面材料有:1.建设施工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2.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包括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合同、场所平面图、现场照片等;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年度工作总结;5.年度文化活动目录表(标注时间、名称、主承办单位等要素信息,每个活动附上活动方案、2张以上有代表性的照片)。在此基础上,文化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项目经费决算,核定项目投资额。

(三)申请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非遗展示馆、丝路文化驿站、实体书店运营成本补助项目的,还须提供的书面材料有:1.不动产证或场地租赁合同、场所平面图、现场照片等场所面积的证明材料;2.年度工作总结;3. 年度文化活动目录表(标注时间、名称、主承办单位等要素信息,每个活动附上活动方案、2张以上有代表性的照片)。

(四)申请文艺团队运营成本补助项目的,还须提供的书面材料有:1.年度工作总结;2. 年度演出目录表(标注时间、名称、演出地点、节目单等要素信息);3.演员名单;4.每场演出各填一张《义乌文艺团队公益演出情况登记表》,请演出场地所在的村(社区)和镇街文化站(社会事业管理办)确认盖章,每场演出附2张以上有代表性的照片)。

(五)申请户外固定舞台运营成本补助项目的,还须提供的书面材料有:1.所在镇、街道同意或(和)建设部门许可的书面文件;2.户外固定舞台运营权的相关协议或文件;3.年度工作总结;4.年度演出目录表(标注时间、名称、节目单等要素信息);5.每场演出各填一张《义乌文艺团队公益演出情况登记表》,请所在村(社区)、镇街文化站(社会事业管理办)签字盖章确认,每场演出附2张以上有代表性的照片)。

(六)申请上级文化部门比赛、评选获奖补助项目的,还须提供相关文件和(或)证书。

第十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在每年7月30日前组织审核,提出具体补助方案,经公示无误后兑付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全市开通运行统一的专项资金信息化平台,则根据信息化平台设定的工作程序,并结合本办法规定,实施补助申报、审核、公示、拨付等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各镇街等单位,要依法依规,各司其职,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专项扶持资金审核工作。其中,演出场地所在的村(社区)和镇街文化站(社会事业管理办),应当据实核对、评价公益演出场次。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如有存在虚假申报、违法违规运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有效履行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义务、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检查等情况的,停止其申报资格2年,追回相应年度已拨付的扶持资金,扣减单位信用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有关部门、各镇街、村(社区)等单位组织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马虎大意等情况,一经发现,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义乌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扶持办法》(义文广〔2017〕 65号)停止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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