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11330782002609418N/2020-343461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 体裁分类:通知
  • 文件名称:关于印发《义乌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机关:民政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0-03-0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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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3-09 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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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义乌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义乌市民政局

2020年3月9日

义乌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第456号令)、《浙江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管理遵循“集中管理、个人记账、定向开支、专款专用”原则。

二、财产备案

特困人员在享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前须签订《义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协议书(集中供养)》(一式五份)或《义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协议书(分散供养)》(一式五份),并如实填写《义乌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清单》(一式三份)。

三、财产清点

特困人员采取集中供养的,在入住机构后,机构委派两名工作人员(登记人 ,清点人)、村(社区)委派一名工作人员(见证人)应对其个人申报的代管财产进行清点,填写《义乌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代管清单》(一式三份),并由登记人、清点人和见证人及特困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留档,同时每年做好定期清点工作,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个人财物由机构代管;对于特困人员个人自行保管的财物,填写《义乌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自行保管清单》(一式三份),并由特困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留档。涉及银行存折(卡)等贵重个人财产的,在征得特困人员本人同意,集中供养的,由机构委派三名工作人员同时到银行确认密码,做好密码备案;分散供养的,由村(社区)委派三名工作人员同时到银行确认密码,做好密码备案。未经同意,特困人员不得擅自变更密码。已登记的特困人员个人财产,本人可继续使用,除日常生活用品外,不得自行处理。

四、遗产登记

特困人员死亡后,集中供养的,由机构委派两名工作人员(清点人、登记人)、村(社区)委派一名工作人员(见证人)对其个人遗产进行清点登记;分散供养的,由村(社区)委派三名工作人员(清点人、登记人、见证人)对其个人遗产进行清点登记。遗产登记需填写《义乌市特困人员遗产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签字确认。涉及银行存款有密码备案的,须由三名工作人员同时到银行确认账上余额并做好登记。

五、遗产处置

特困人员死亡后,机构及时将《义乌市特困人员遗产登记表》和相关情况向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汇报并征得同意后,按救助供养协议负责处置特困人员个人遗产:涉及可回收物品(如拐杖、助行器等),结合实际及时做好消毒和入库工作;涉及金银首饰等进行资产变现,并将变现后的收入存入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专用账户(或科目);涉及银行存折(卡)的,有密码备案的,由三名工作人员同时到银行将存折或银行卡上余额取出,并存入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专用账户(或科目);有个人存款的特困人员死亡后,其亲属要求料理后事的,部分合理开销需与机构协商,凭支出清单结算,结余部分全部存入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专用账户(或科目)。其余未尽事项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遗产处置,根据实际情况参照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执行。

附件:1.义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协议书(集中供养)

2.义乌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协议书(分散供养)

3.义乌市特困人员供养协议书(投亲靠友)

4.义乌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申报清单

5.义乌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代管清单

6.义乌市特困人员个人财产自行保管清单

7.义乌市特困人员遗产登记表

附件1-7.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