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782000000/2020-211965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通知
关于公布义乌市政府第五届教育督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第五届人民政府督学名单和相关部门、镇(街)教育职责(试行)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义政发〔2020〕13号
2020-04-17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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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要求,结合我市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现将义乌市政府第五届教育督导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义乌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督学名单予以公布,并将《义乌市相关部门、镇(街道)教育职责(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政府第五届教育督导委员会
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骆小俊
副主任:龚群峰(市府办)
叶国江(教育局)
成 员:吴军民(人大教科文卫工委)
朱庆平(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林 兵(组织部)
毛新荣(宣传部)
王 东(统战部)
陈樟荣(政法委)
朱少灵(编 办)
季江君(团市委)
金扬俊(发改局)
韩红英(经信局)
楼洪昌(教育局)
盛勇炜(科技局)
吴璀赛(公安局)
孙志方(民政局)
胡文德(财政局)
翁健平(人力社保局)
赵 磊(建设局)
傅跃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贾云超(农业农村局)
周美才(文旅局)
郑智军(卫健局)
吴宗旭(应急管理局)
叶向东(市场监管局)
陈章勇(行政执法局)
委员会下设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叶国江兼任主任,胡加良任副主任。
义乌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督学名单
市人民政府决定,任命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督学,任期三年。具体名单如下:
一、总督学
骆小俊
二、副总督学
龚群峰(市府办)
叶国江(教育局)
楼洪昌(教育局)
胡加良(教育局)
三、特约督学
陈秀仙
吴伟兴
朱 斌
金延风
陈维金
金孜红
四、兼职督学
吴军民(人大教科文卫工委)
朱庆平(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林 兵(组织部)
毛新荣(宣传部)
王 东(统战部)
陈樟荣(政法委)
朱少灵(编 办)
季江君(团市委)
金扬俊(发改局)
韩红英(经信局)
盛勇炜(科技局)
吴璀赛(公安局)
孙志方(民政局)
胡文德(财政局)
翁健平(人力社保局)
赵 磊(建设局)
傅跃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贾云超(农业农村局)
周美才(文旅局)
郑智军(卫健局)
吴宗旭(应急管理局)
叶向东(市场监管局)
陈章勇(行政执法局)
五、专职督学
何红雄(教育局)
龚明贤(教育局)
杨念锋(研修院)
蒋守铭(研修院)
吴希红(研修院)
王 康(研修院)
傅云峰(义乌中学)
陈报化(义乌三中)
陶洪兴(教管中心)
吴 云(教管中心)
施樟福(稠城一校)
义乌市相关部门、镇(街道)教育职责(试行)
部门 名称 | 职责 项目 名称 | 职责内容 | 法规政策依据 |
组织部 | 管理 监督 | 1.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中小学校党建工作管理体制。 2.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3.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完善选人用人制度机制。 4.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宣传部 | 管理 监督 | 1.指导教育局党委开展宣传工作。 2.指导我市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3.加大宣传科学的教育理念和新时代教师风貌,引导家长和社会树立正确的育人观、教育观,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4.鼓励、支持创作歌颂普通劳动者为主题的优秀作品,广泛宣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和创作性劳动的典型人物和事迹。 |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 《浙江省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 |
教育局 | 管理 | 1.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立德树人的教育思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2.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法律、法规,促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教。 3.组织制定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编制中长期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并进行协调、实施与检查。 4.综合管理全市的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特殊教育等工作;推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5.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指导所属学校、幼儿园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6.负责管理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机构和事业单位。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办学机构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依法规范办学行为。负责完善教育质量的各项指标,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中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科学指导和监督管理,全面提升教育质量。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思想政治、道德教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安全教育、法律教育等工作。 7.会同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提供保障条件,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落实教育经费,建立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方针政策并监督使用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审核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8.负责全市的教师管理工作。组织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参与核定学校、幼儿园编制;参与制定教职工工资制度等人事政策;组织、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聘工作;做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机构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任用;统筹实施区域内教师管理等工作。 9.负责学历教育、考试及学历证书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指导与检查。 10.负责全市教育科学研究,指导全市教育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全市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外籍教师和学生的管理。 11.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办学机构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安全工作考核,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表彰先进,总结交流经验,确保系统内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12.负责全市教育督导与评估(督导室)。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建立科学完善的评估及奖励机制,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及教育热点问题的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检查,充分发挥督评、引领、激励作用,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促进规范办学和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13.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教育行政的执法工作。 14.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办学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 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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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管理 | 1.依法保障教育投入。研究落实教育发展财政政策,保障教育经费法定增长;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确保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经费逐年增长,确保生均一般公共预算教育事业费支出逐年增长,确保生均一般公共预算公用经费支出逐年增长。制定并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落实“两免一补”、资助政策资金补助。 2.依法落实教师工资待遇。协助和支持组织、人社部门落实教师工资待遇。 3.依法保障学前教育经费。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倾斜,确保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比例不低于5%;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为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提供生均经费补贴。 4.确保土地出让一定比例的收益用于教育,加强对教育费附加征管并全部用于教育。 5.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联合教育、审计等部门对教育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 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
卫健局 |
管理 监督 | 1.对中小学、幼儿园卫生保健、预防接种、疾病防治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开展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体检,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2.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3.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改善环境卫生和教学卫生条件。 4.学校、幼儿园内设持证医务室的行业管理;校园内对外开放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
编办 | 审批 | 1审核教育局机关职能配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方案。 2.做好学校(含幼儿园)编制核定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定编制标准审核教师编制,并报市委编委审定。及时审批中小学、公办幼儿园补充录用新教师的计划。在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已核定的编制总量范围内,根据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会同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教师编制进行动态管理,确保各类学校教职工人编一致。 3.审批学校的设立、撤销等机构编制事项。 4.核定民办学校(含幼儿园)的民办报备员额。 |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国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浙江省公立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指导意见》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划 审批 | 1.在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充分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专项规划,统筹做好土地供给规划工作;做好规划许可办理和规划验收工作。 2.对学校、幼儿园建设所需土地,在安排用地指标时给予优先保障,指导并协助办理学校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协助教育局做好校(园)舍不动产登记工作;对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3.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
建设局
| 监督管理 消防设计审核与验收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 1.配合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等部门做好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把城乡学校、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2.做好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管理相关工作。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及教育配套设施工程、校舍危房改造的招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的监督管理。会同教育部门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验收、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落实。 3.建筑总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教育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的建筑消防设计审核备案与验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发改局 | 立项 审批 管理 | l.将教育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学校、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项目建设依法依规优先立项、优先审批,确保中小学校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3.负责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开展公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制定,及时修改完善收费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号)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中发〔2018〕44号) |
民政局 | 民办学校 登记、管理 | 1.牵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2.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非营利性幼儿园和校外办学机构依法办理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登记评估。 3.教育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注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年检、登记评估。 |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意见》(民发〔2019〕34号)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 |
人力社保局 | 管理 | 1.协助和支持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完善人事管理体制。指导教育部门人事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其具体负责的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考核、培训、奖励、处分、人事争议等人事管理工作。指导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2.协助和支持教育局依法维护教师的劳动保障权益,制定完善并落实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福利待遇、离休退休、社会保障等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政策,推进教师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办理社会保险涉及教师相关业务。 3.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协调落实职评过程中配套政策、监督检查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4.负责管理企业在职职工、社会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工作。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2006〕59号)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 |
公安局 | 监督 检查 | 1.建立健全校警联系制度,选派优秀民警担任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加强对校园治安保卫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帮助建立健全学校内部保卫和治安防范工作机制。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不定期开展宣传和讲座,增强师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师生自防、自卫能力。 2.维护好中小学校园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会同各部门一起做好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加强校园及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特别是重点人员排查,将校园周边地区作为重点治安巡逻区域,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师生人身安全、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加强中小学生欺凌行为的综合治理。依法处理实施学生欺凌、侵害学生权益和身心健康的相关违法犯罪嫌疑人。 3.加强交通安全和文明交通宣传教育;公安交通部门根据学校周边道路状况,完善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加强学校“护学岗”建设,优化上下学重点时段、重点路段”高峰勤务“机制,维护好学校周边的交通秩序,保障上学、放学道路的安全、畅通。 4.加强户籍管理,确保义务教育顺利实施。 5.对教育考试提供安全保障。 6.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及应急救援工作。 |
《浙江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实施细则》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 《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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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支队 | 监督检查 宣传教育培训 |
1.中小学校、幼儿园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2.督促、指导、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浙江省消防条例》 |
市场监管局 | 行政许可、登记 监督检查 | 1.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和办学机构依法办理名称预登记、注册、变更登记,办理营业执照手续并进行有效监管,经营者已取得办学许可证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2.依法对中小学、幼儿园和办学机构的教育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严肃查处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 3.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对学校、幼儿园等公众聚焦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4.对学校、幼儿园、教育机构餐饮服务、食品销售、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登记证。督促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机构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机制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着力防范食品药品安全风险。负责开展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 5.做好学校、幼儿园、教育广告、反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等监管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浙江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计委8号令) 《关于印发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计〔2018〕22号)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2〕368号) 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1〕248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10〕216号) 《企事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登记规定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现《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45号)》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农业农村局 | 监督 管理 | 1.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学生吃得放心、安心。 2.负责好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浙江省节水用水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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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分局 | 监督 检查 | 1.负责涉及环境敏感区第;有化学、生物等实验室的学校报告表项目审批、验收工作。 2.做好校园及周围的环境执法监管,加强对校园周边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特别是噪声污染的治理。 3.配合教育局抓好中小学生的环境保护知识教育。 4.抓好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科技局 | 配合 支持 | 1.把中小学、幼儿园科技教育纳入工作计划,配合指导学校科技教育工作,加强科技辅导员队伍和中小学生科技创新人才的选拔和培育。 2.推动社会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支持、指导科技公共资源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使用。 3.支持中小学科技创新工作,协助办好中小学科技文化艺术节,为中小学科技文化艺术节提供经费支持。 4.加强校企合作,为中小学校提供劳动教育和社会实践基地。 5.对参加由中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和团中央联合举办的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获市级一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和全国大赛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
科协 | 指导 | 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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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局 | 监督 管理 审批 | 1.加强对学校周边文化市场特别是电子游戏室、歌舞厅、网吧的行政执法监管。新设立的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与学校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得少于50米;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和上网服务场所,场所出入口与中小学校园出入口交通行走距离不少于200米,严禁未成年人进入以上场所;严禁销售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书刊、音像制品或举办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娱乐活动,努力净化社会文化环境; 2.健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社会公共教育设施,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活动,活跃学生的业余生活。 3.贯彻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学校体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会同教育部门办好中小学生体育节,协助办好中小学生科技文化艺术节。指导中小学、幼儿园搞好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对传统体育特色学校、幼儿园加以扶持。支持学校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贯彻全民健身要求。会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 4.艺术、体育类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开展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和上网服务行业转型升级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文市〔2015〕4号) 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文市〔2007〕4号)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游艺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距离测量方法的通知(浙文旅市〔2019〕7号) |
交通局 | 管理 监督 | 1.配合教育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2.负责中考、高考等重大活动期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配合做好学生春(秋)游、放假等期间出行用车的运力保障工作。 3.严厉打击学校周边非法营运行为,净化校园周边运输市场秩序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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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 | 审计 | 负责教育局预算执行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公办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
行政执法局 | 行政处罚 |
1.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 2.配合建设部门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舍建设和改造中涉及市政方面指导和验收工作。 3.指导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做好垃圾分类及宣传教育工作。 4.对违法违规改变校(园)舍规划用途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建筑施工噪音、部分社会生活噪音、餐饮油烟、扬尘污染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 《幼儿园管理条例》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团委 | 管理 | 1.指导教育团工委、市少工委加强和改进我市教育系统共青团、少先队工作。 2.协助教育部门在各类学校开展各具特色的教育活动,推进素质教育,培育“四有”新人。 3.切实做好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4.组织动员相关力量、搭建活动平台,支持学生深入城乡社区、公共场所等参加志愿服务,开展公益劳动。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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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联 | 管理 | 1.配合团委组织动员相关力量、搭建活动平台,支持学生深入城乡社区、公共场所等参加志愿服务,开展公益劳动。 2.配合教育、民政等部门开展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及困境儿童行动 3.做好城乡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 《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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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 | 管理 | 1.协助教育部门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 2.支持、帮助学校开展残疾人体育工作; | 《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加强新时期残疾人群众体育工作的意见》 |
各镇、街道 | 管理 | 1.配合做好“平安校园”建设工作,加强辖区内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开展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综合整治。 2.镇(街道)要根据国家规定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区域内学校办学条件,提高教师待遇。 3.配合市教育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加强辖区内民工子弟学校及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 4.落实以县(区)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大力支持办好街道辖区内中心幼儿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摸清底数并加强对辖区内无证幼儿园整治工作,推进公办及二级以上幼儿园扩面工程。 5.义务教育控辍。及时排摸辖区内适龄儿童,配合做好失学辍学儿童的复学工作。 6.配合教育部门,支持街道成人文化技术学校,落实成人教育管理体制,加强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酌情保障成校场地设施等办学条件,创建现代化成校。 7.协助做好辖区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征用、拆迁等前期工作。 8.做好学生防溺水安全教育工作。 9.做好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创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教育督导条例》 《浙江省教育督导条例》 《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 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