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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其他
关于印发《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公积金中心
义住金管〔2020〕4号
2020-04-2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0-04-23 0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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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一届八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4月21日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制度,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安全有序运行,根据《关于印发<义乌市信用评分办法(2018版)>的通知》(义信办〔2018〕15号)、《义乌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6〕107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义政办发〔2019〕8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公积金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是指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对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应用、修复及其他管理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的各类行为主体(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包括: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等。其中,关联单位是指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业务承办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分类分级、动态调整、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工作,并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推进信息互换、结果互认、执法互助。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 中心应当采集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缴存单位、关联单位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缴存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等基础信息;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办理信息;
(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信息;
(四)市信用平台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信息;
(五)其他能够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六条 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记载、维护和应用管理,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七条 中心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认定其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A级(守信)、N级(提示关注)、B级(一般失信)、C级(严重失信)。
第八条 缴存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信用A级,应列入守信对象名单:
(一)以真实、合法、准确的材料和信息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且连续缴交公积金6个月以上;
(三)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四)遵守信用承诺制度;
(五)核查市信用平台个人信用分在100分以上且未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九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B级,应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
(一)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审核时及时发现,未造成中心资金风险的;
(二)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连续逾期2期以下或累计逾期4期以下的;
(三)取得贷款后无正当理由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的;
(四)应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C级,应列入严重失信对象名单:
(一)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隐瞒事实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中心资金风险的;
(二)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连续逾期2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4期(含)以上的;
(三) 5年内曾与中心发生诉讼与仲裁败诉的,或有其他未了结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或中心作为债权人直接参与财产分配等的;
(四)应列入严重失信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缴存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评定为信用A级,应当列入守信对象名单:
(一)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按时、足额、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遵守信用承诺制度;
(三)积极配合中心的监督检查,且检查结果良好;
(四)未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二条 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B级,应当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
(一)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审核时及时发现,未造成中心资金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及封存手续,经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改正的;
(三)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经责令限期缴存,及时改正的;
(四)应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C级,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对象名单:
(一)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中心资金风险的;
(二)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及封存手续,经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未改正的;
(三)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经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未改正的;
(四)应列入严重失信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关联单位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评定为信用A级,应当列入守信对象名单:
(一)遵守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及合同协议约定,严格履行合作义务和责任;
(二)遵守信用承诺制度;
(三)未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十五条 关联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B级,应当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
(一)不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经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改正的;
(二)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审核时及时发现,未造成中心资金风险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约定期限办理预抵押转现房抵押或违规向购房者收取费用,及时改正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定价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价高于商业贷款,及时改正的;
(五)应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关联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C级,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对象名单:
(一)不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限期整改后,逾期仍未改正的;
(二)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造成中心资金风险的;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约定办理预抵押转现房抵押或违规向购房者收取费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定价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价高于商业贷款,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五)应列入严重失信对象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缴存职工、缴存单位、关联单位存在失信行为,但不足以评定为B级(一般失信)的,列入N级,系统标注提示关注。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确定
第十八条 中心依据系统业务记录、信用信息记录、执法检查记录等信息综合分析,评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
第十九条 信用主体对住房公积金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中心受理信用主体信息异议申请后,应对已评定异议信用信息予以标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提出异议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需要信用信息提供者进行信息核对的,应当及时通知信用信息提供者,由信用信息提供者自接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附证明材料。根据复核结果,相应对信用等级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中心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中心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二条 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信用主体损失严重的,依法予以追责。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心信用评价结果,结合市信用平台综合信用分,开展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工作。
第二十四条 评定为A级的缴存职工,除可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办理服务外,核查市信用平台信用分,满足条件的还可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个人信用分在101-103(含)分的单职工或双方信用分均在101-103(含)分的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在单职工60万元、双职工100万元的基础上上浮10万元;
(二)个人信用分在104-106(含)分的单职工或有一方信用分在104-106(含)分,另一方信用分在101-106(含)分的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在单职工60万元、双职工100万元的基础上上浮20万元;
(三)个人信用分在107(含)分以上的单职工或双方信用分有一方在107(含)分以上,另一方信用分在101(含)分以上的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在单职工60万元、双职工100万元的基础上上浮30万元。
以后年度信用分设定条件在此基础上按逐年递增1分计算或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评定为B级的缴存职工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一)失信行为发生起至信用完成修复期间,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可贷额度下浮20%,即最高可贷额度单职工为48万元、双职工为80万元;
(二)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
(三)取消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四)限制网上办理业务。
第二十六条 评定为C级的缴存职工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一)取消5年内办理公积金贷款资格;
(二)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
(三)取消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四)限制网上办理业务;
(五)向其所在单位通报严重失信情况;
(六)将失信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并报送义乌市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七条 缴存职工以夫妻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存在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按就低原则。
第二十八条 评定为A级的缴存单位、关联单位且核查市信用平台信用分在90分以上的,可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享受绿色通道、容缺办理服务;
(二)业务承办银行在年度业务考核中予以加分。
第二十九条 评定为B级的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
(二)取消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第三十条 评定为C级的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适用下列惩戒措施:
(一)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资格和材料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
(二)缴存单位评定为C级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将相关失信行为函告有关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开其失信信息;
(三)业务承办银行评定为C级的,取消与其合作;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评定为C级的,取消其合作资格,并将房开企业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失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或任职的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其他楼盘都不予合作。
第三十一条 评定为N级的信用主体不奖不惩。
第三十二条 除上述对B级、C级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外,核查市信用平台信用分,出现下列情形也应实施惩戒:
(一)信用分在50分以下的单职工或双方有一方信用分在50分以下的双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二)业务承办银行信用分降至65分以下的,取消合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信用分在50分以下的,不与其开发的楼盘合作;
(四)社会法人信用分在65分以下的,其法定代表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三条 中心建立失信主体自我纠错、主动自新机制,鼓励有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主动修复信用。
第三十四条 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且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第三十五条 信用修复流程
(一)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申请人可向中心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表》;
2.《信用修复承诺书》;
3.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件(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
4.信用修复举措的相关佐证材料。
(二)核查。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失信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通过实地调查、诚信约谈等方式对申请人是否整改到位、是否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作出确认。对于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予信用修复,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公示。同意信用修复的,在中国义乌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其他信用主体提出异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定申请人失信行为及评估整改情况并作出修复意见。
(四)确认。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中心制作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调整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报送市信用办,并告知申请人。但数据库内予以保留该条不良信息相关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实施,并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操作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信用修复承诺书(样式)
2.信用修复申请表
3.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4.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附件1
信用修复承诺书(样式)
:
我单位(本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为 ,于 年 月 日因 行为被处罚。我单位(本人)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了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文件,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并已依法依规及时、全面地履行了法定责任和义务,基本消除了社会不良影响。现提请对该条不良信息进行信用修复。
我单位(本人)郑重承诺:
一、所提供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已按照有关规定及有关文书要求,及时、全面地履行了法定责任和义务,基本消除了社会不良影响;
三、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诚实守信,加强自律,防止违法失信行为再次发生;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若未遵守本承诺内容,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接受处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本《信用修复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承诺本人)签字(盖章):
附件2
信用修复申请表
不良信息主体基本情况 | 不良信息主体 名称 | (填写:单位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 (填写: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 |||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联系电话 |
| 通讯地址 |
| |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内容 | 认定不良信息的文书文号 |
| 认定不良信息的单位名称 |
|
不良信息 内容描述 | ××××年××月××日,因****行为被处罚等。 | |||
履行法定责任 义务、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说明 |
| |||
申请信用修复理由 | 符合《浙江省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打√) · 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 不良信息已披露 年 个月,满足该不良信息的最低修复期限□ · 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 · 已签署信用修复承诺书□ · 满足义乌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定的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要求□ | |||
本单位(本人)声明,提交的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
附件3
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你(单位)提交的关于 不良信息的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我中心信用修复的 规定,决定不予信用修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 提出异议申请。
单位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经办人电话:
附件4
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基本情况 | 认定不良信息的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名称 |
| ||||
经办人 |
| 联系方式 |
| |||
申请修复的不良信息主体基本情况 | 不良信息主体 名称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不良信息内容 |
| |||||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意见 | 修复条件 认定情况 |
经核实,不良信息主体已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至申请日,不良信息已披露 年 个月,满足该不良信息的最低修复期限,且期间未产生新的记入信用档案的同类不良信息。不良信息主体已提交信用修复承诺书。已符合我单位信用修复实施细则要求。
| ||||
修复处理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二份,报市信用办,送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