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油品储运、船舶修造业油类污染物转运、处置联单及监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4 11:01

信息来源: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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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舟山市油品储运、船舶修造业油类污染物转运、处置联单及监管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舟山市油品储运、船舶修造业油类污染物转运、处置联单及监管制度(试行)》(舟政办发〔2017169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废止。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23

(此件公开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浙交〔201995号)文件要求及省、市配套文件制度,切实推进“五水共治”和“美丽舟山”建设,加强油品储运、船舶修造业油类污染物转运、处置监管,防止转运、处置过程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加强油品储运、船舶修造业油类污染物转运及处置监管,提升港口企业污染物管理控制水平,实现油类污染物无害化处置的闭环管理。强化部门监管职责的落实,进一步明确管理任务和措施,形成多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联合监管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油品储运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类污染物的转运、处置及监管,船舶修造企业在陆域作业产生的油类污染物的转运、处置及监管。船舶在港口或锚地作业产生的油类污染物的转运、处置及监管根据《舟山市港口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及联合监管制度》(舟政办发〔2019100号)执行。

三、部门职责

(一)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陆域危险废物产生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负责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防污染监督检查,开展联单的核查并组织联合检查。

(二)经信部门。指导、督促船舶修造企业落实油类污染物转运、处置管理制度,开展联单的核查并参与联合检查。

(三)应急管理部门。配合生态环境等部门检查督促油品储运企业(非港口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油类污染物转运、处置管理制度,开展联单的核查并参与联合检查。

(四)海事部门。负责对载运油类污染物的运输船舶进出港口安全与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管,开展联单的核查并参与联合检查。

(五)港航和口岸部门。负责对转运过程中码头装卸作业的行业监管;按照储罐监管职责分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监管范围内港口危险货物企业落实油类污染物转运、处置管理制度,开展联单的核查并参加联合检查。

(六)交通部门。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载运油类污染物安全与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监管,开展联单的核查并参与联合检查。

四、联单制度及运行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规定,建立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为主要载体、《浙江省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为辅助载体的油品储运、船舶修造业油类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制度。

(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电子联单与纸质联单具有同等效力。2019年起,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平台是我省唯一对危险废物实行全过程监管的信息化平台。危险废物省内转移的,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分别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平台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省外转移的,产废单位向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交跨省转移申请材料。经审批通过后,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分别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平台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移入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有另行要求的,移出地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二)油品储运、船舶修造单位可自行清污或委托其他清污作业单位进行清污受委托的清污作业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污染清除能力。产生的油类污染物油品储运、船舶修造单位自行规范贮存,及时委托运输单位转运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执行本项制度的油品储运、船舶修造单位作为产废单位,对油类污染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负主体责任。每次清污作业产生油类污染物之后,油品储运、船舶修造单位应及时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平台填报产生台账,并在台账备注栏写明本次清污作业为自行清污或委托清污

五、实施要求

(一)建立联单核查机制。各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加强油品储运、船舶修造企业油类污染物转运及处置的监督检查,按月核对转运及处置污染物种类及数量的一致性,防治转运过程滴落、渗漏污染,严厉打击油类污染物违法倾倒行为。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经信、港航与口岸、应急管理、海事部门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联单制度执行及联合检查情况,分析监管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完善工作措施。

(三)规范污染物处置管理。各油品储运、船舶修造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断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联单流转台帐,切实规范污染物转运和处置工作。

(四)各司其职、紧密协作。各部门应进一步明确并落实管理责任,加强行业污染防治管理,强化部门间的执法协作,积极探索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有效的执法联动和监管合作机制。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平台为各相关部门设置共享账号,实现信息实时共享。

六、相关名词解释

(一)闭环管理:指相关管理单位联合对污染物从产生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置完毕全过程实施的无缝监管。

(二)油类污染物:指油品储运、船舶修造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油罐清洗、油舱清洗、机械设备维修等)产生的残油、 油泥、含油污水以及其他含油废物,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

(三)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指依法取得港航和口岸部门的备案证明,符合《船舶污染物接收和清舱作业单位接收处理能力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673-2006),并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的单位。

(四)清污作业单位指具备相应污染清除能力的单位,接受油品储运、船舶修造企业委托进行清污作业。包括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五)运输单位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指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具备油类污染物处置或综合利用能力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本制度自2020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