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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场监管局
2020-12-02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05-19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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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众多网络社交工具的出现,网络购物逐渐风靡,特别是疫情防控期间,大家不方便出门购物,不少人喜欢在微信朋友圈挑选和购买自己喜欢的商品。但通过微信朋友圈购物产生的消费纠纷在疫情防控期间呈上升趋势。从2020年开年至今已接收并处置朋友圈购物消费投诉61起,有“朋友圈”购物买到“三无”口罩,也有参与“朋友圈”优惠活动无法兑现。由此,义乌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微信“朋友圈”购物,一定要谨慎。
微信“朋友圈”购物维权难的原因:
一、主体难以确定。卖家在“朋友圈”中大多使用昵称且未进行实名认证,消费者在购物及后续维权中都可能不知卖家的真实信息。因为查找不到“经营者”,消费者维权困难。
二、证据难以保存。通过微信购物因为聊天记录易于丢失,举证较困难。没有交易证据,很难受理,即使法律诉讼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三、售后难以保障。大型网络购物平台,如淘宝、京东、苏宁等均按照法律规定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而朋友圈购物没有上述保障。
义乌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微信朋友圈购物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慎加陌生“微商”为好友。由于微信属于社交平台,在遇到陌生人添加请求时,应核实其真实身份,防止被不良商家利用,在自己朋友圈分享、散布虚假营销信息导致自己及亲友权益受损。
二是警惕虚假宣传和质量风险。消费者除了要核实“微商”个人信息和联系方式、地址等真实信息情况,不要随意相信卖家晒出的购物小票、物流单图片和收付款信息。
三是朋友圈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风险较大。目前针对网络购物方面的监管法规,主要是针对正规的电商平台,微信朋友圈交易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一旦发生纠纷,将很难取证。因此大额购物尽量选择正规、有合法经营资质的网店,尽量通过正规电商平台,使用第三方资金托管平台付款。
四是消费者一定要保留好购物凭据。消费者应妥善保存与卖家的聊天记录,避免误删,在与卖家沟通时尽量通过文字约定交易细节。
五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拨打96150投诉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传聊天记录及付款凭据投诉举报。如涉嫌诈骗的,可向公安机关反映或依法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