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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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07827258850531/2020-23131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企业

  • 体裁分类:

    意见

  • 文件名称:

    2020年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意见

  • 发布机构:

    义乌市政府网

  • 发文字号:

    义政发〔2020〕16号

  • 成文日期:

    2020-05-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2020年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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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5-06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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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8〕5号)、《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0 年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0〕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八八战略”为总纲,以“腾笼换鸟、凤凰涅槃”理论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新发展理念,强化正向激励和反向倒逼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强化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措施,促进“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统一,引导企业“以市场需求为标准、以市场消费为导向、以市场交易为模式”推进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主要目标

不断完善以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亩均销售收入等为主要指标的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不断强化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制度相匹配的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产业创新升级机制,不断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加快实现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三、健全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体系

(一)评价范围

全市范围内用地面积3亩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评价指标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工业增加值、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性投资。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亩均销售收入、吨排污权纳税额、单位电耗税收、工业性投资。

(三)评价办法

1.指标权重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40分、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0分、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占15分(其中单位知识产权占3分)、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占10分、工业性投资占5分、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5分、全员劳动生产率占5分。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55分、亩均销售收入占20分、吨排污权纳税额占10分、单位电耗税收占10分、工业性投资占5分。

2.基准值设定

亩均税收为30万元,亩均工业增加值为150万元,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为4%,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为3万元/吨标准煤,全员劳动生产率为20万元。亩均销售收入为300万元,单位电耗税收为3万元/万千瓦时。

3.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上年度数据÷该指标基准值×权重×修正系数,但工业性投资指标、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吨排污权纳税额指标得分除外,具体计算办法详见附件。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权重的1.5倍,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0分。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公式:企业得分=∑(单项指标)

修正系数标准如下:

(1)上年度销售收入20亿元(含)以上或纳税1亿元(含)以上、销售收入10亿元(含)—20亿元或纳税5000万元(含)—1亿元、销售收入5亿元(含)—10亿元或纳税3000万元(含)—5000万元、销售收入3亿元(含)—5亿元或纳税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亩均税收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5、1.4、1.3、1.2;

(2)上年度工业增加值5亿元(含)以上、3亿元(含)—5亿元、2亿元(含)—3亿元、1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亩均工业增加值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5、1.4、1.3、1.2;

(3)上年度R&D经费支出30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含)—3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5、1.4、1.3;

(4)上年度技改设备投入5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含)—50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企业,工业性投资指标修正系数分别为1.5、1.4、1.3。

4.分类排序

根据企业计算得分情况,分规上、规下两类,并按纺织、日用品、机械电子制造、其他四大行业进行排序,将每个行业内企业分成A、B、C、D四档。

A类企业:上年度纳税300万元(含)以上,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且未涉及偷税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规上企业,不同行业企业按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选取。

(1)上年度销售收入3亿元(含)以上且行业内排名前70%的企业;

(2)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含)-3亿元且行业内排名前50%的企业;

(3)上年度销售收入4000万元(含)-1亿元且行业内排名前30%的企业。

B类企业:上年度亩均税收达到全市平均水平40%(含)以上,且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企业,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95%(含)中除去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70%(含)的规下企业。

C类企业:根据下列条件进行选取。

(1)上年度亩均税收未达到全市平均水平40%且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前95%(含)中除去A类以外的规上企业和前70%(含)的规下企业;

(2)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后1%(含)—5%的规上企业和后5%(含)—30%的规下企业。

D类企业:综合评价得分在行业内排名末1%的规上企业和末5%的规下企业。

5.特殊情形

缓评项:

(1)新增工业用地在建项目用地受让后3年内可暂不评价。

(2)转让的存量工业用地1年内可暂不评价。

加分项:

(1)获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加4分;近2年获评省级科技型企业,加2分。

(2)评价年度内完成升规的宗地企业(含宗地内承租企业),加5分。

提档项:

(1)经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认定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投资企业在建设期内可参考享受A类企业差别化政策,其他项目投资企业由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认定后按不低于B2类企业标准享受相应政策。

(2)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不列入D类。

降档项:

(1)上年度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足3%、亩均税收低于全市平均水平(菜篮子工程企业除外)或信用等级为E级的企业不得评为A类企业。

(2)用地15亩以上的规下企业不得列入B类以上等级(亩均税收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2倍及以上的宗地企业除外)。

(3)上年度R&D经费支出零申报的企业不得评为B类,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足2.5%的企业不得评为B1类(规模以下个人独资企业除外)。

否决项:

(1)用地20亩以上的规下宗地企业直接列为D类(亩均税收达到全市平均水平的2倍及以上的企业除外)。

(2)亩均税收不足3万元的企业直接评为D类企业。

(3)评价年度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直接评为D类。

其他:

经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园、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相关政策进行评价,不纳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范围。

评价过程中,评价对象的提档、降档、缓评或否决等情形不受评价结果分类比重影响。

(四)动态管理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在每年4月底前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

四、完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机制

经综合评价认定的A、B、C、D类企业在税收、能源、环境、人才等资源要素上采取差别化配置政策。加大A类企业减免力度,倒逼C、D类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其中,各项鼓励类政策应做到“向上兼容”,即后一类企业的各项鼓励类政策,上一类企业均能享受,鼓励企业争创先进。各项差别化政策细则由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实施。

(一)A类企业:

1.优先保障A类企业符合我市工业用地出让相关规定的新建项目用地需求。给予A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减免优惠。

2.分别给予A类企业用天然气0.5元/立方米、用蒸汽20元/吨(蒸汽生产企业除外)、用水0.3元/立方米的价格补贴。

3.A类企业排污权配置给予优先保障,并给予有偿使用费适当优惠,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基准价的0.8倍。

4.允许A类企业优先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新增可用能源消费总量指标予以优先安排,新上变压器容量等用能安排予以优先保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予以优先通过,实施有序用电、应急供水、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管理时予以优先保障。

5.加大对A类企业的金融帮扶力度,稳定A类企业抵押物价值水平,积极化解A类企业互保链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信贷支持中给予优先支持。

6.鼓励A类企业做强做大,根据A类企业税收贡献情况给予政策性担保及财政奖励等支持,各类财政扶持项目允许A类企业优先申报。

7.大力解决A类企业各类人才落户、住房、子女就学等问题,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人才住房、入学名额、落户指标,根据贡献优先安排给企业自主支配。

(二)B类企业:(评价得分排名前70%的规上企业和排名前20%的规下企业为B1类企业,其余为B2类企业。其中,土地拥有者企业销售收入占宗地销售收入不足80%或自用面积占厂区总建筑面积不足50%的不得评为B1类企业;纯出租企业亩均税收低于全市平均水平的不得评为B2类企业,有A类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完成股改的拟上市企业、上市培育企业和新三板挂牌培育企业承租在内的除外。)

1.规上企业中按照税收增长幅度情况,允许享受相应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政策和担保额度。

2.给予B1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80%的减免优惠。

3.B1类企业排污权配置给予适当保障,B1类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基准价的1.1倍,B2类企业为1.3倍。

4.B1类企业实施有序用电、应急供水、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管理时予以适当保障。

(三)C类企业:

1.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2.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C类企业原则上不得新增排污权指标,C类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基准价的1.5倍。

3.C类企业中属于全省六大重污染行业(铅蓄电池、电镀、印染、造纸、制革、化工)的或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以上且单位电耗税收不足全市平均水平20%的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1元。

4.除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两化融合、节能减排、“小升规”外不得享受其它财政扶持政策奖励、补助。

5.鼓励金融机构从严控制信用评级、信贷投放。

(四)D类企业:

1.不予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2.实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其中差别化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元,第三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元;差别化水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用水(含自备水)加价3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用水(含自备水)加价5元,第三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用水(含自备水)加价7元;差别化气价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3元,第二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6元,第三年仍被评为D类企业的在现行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1元。差别化电价、水价、气价政策对宗地内所有企业均适用。

3.对D类企业实行用能限额控制,其用电、用水、用气不得超过上年度用量的50%。

4.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D类企业不得新增排污权指标,D类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为基准价的3倍。

5.严格控制用能总量,D类企业不予安排新增用能指标,年度节能减排任务中提高用能削减指标;实施有序用电、应急供水、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管理时作为首要限制对象。

6.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奖励、补助,不得参评年度各项政府性评奖评优申报。

7.鼓励金融机构不予提供信贷支持。

8.鼓励D类企业主动关停退出或兼并重组,具体按相关政策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协调、统筹推进我市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局,牵头负责政策指导、方案落实、综合协调、绩效评估等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之一,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要求,积极推进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面积清册和经批准的“退二进三”企业清册;

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实际入库税收、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规下企业研发加计扣除数据;

统计局负责提供规上企业工业增加值、主营业务收入、平均用工人数、研发经费支出、综合能源消耗量数据;

供电公司负责提供企业用电数据;

经信局、市场发展委员会负责提供各类小微企业园清册;

科技局负责提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清册;

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负责提供安全生产、食(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偷税、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清册;

各镇(街道)负责核实辖区内企业出租或“破墙开店”情况;

经信局负责对各部门提供的各项数据指标汇总并按本意见计算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其中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吨排污权纳税额指标评价工作由生态环境局负责;单位知识产权指标评价工作由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夯实基础数据。各数据提供部门要将基础数据统计、清查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清查、上报等工作,涉及企业加减分、提档降档或否决等内容的,由各相关部门分别做好数据整理、汇总和审核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性,为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提供可靠依据。

(四)建立工业企业综合信息平台。经信部门要牵头整合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税务、金融、供电、供水、供气等涉企部门数据,建立全市工业企业综合信息平台,全面掌握用地企业及出租企业基本情况,实时或定期导入企业数据信息,有效打通涉企部门信息沟通渠道,为市委市政府精准实施企业服务提供基础数据。

(五)严格执行差别化政策。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人才子女就学、人才住房保障、土地差别化管理、财政扶持、税收、用能、排污、有序用电、品牌建设及信贷支持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实施细则,严格做好政策执行工作。

(六)强化社会监督。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工作全程实行阳光操作,评价细则、计算方法、评价结果等要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相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说明解读,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六、其他

(一)相关评价指标计算方法见附件。

(二)关联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多宗工业用地的,其用地及相关数据合并至同一法人进行评价。

(三)企业纳入评价的用地中,有单宗用地存在出租或“破墙开店”行为的,则该宗用地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用水用气价格补贴等政策支持;如单宗用地上承租有规上企业且亩均税收达到20万元以上的,则减半享受相关政策。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五)本意见实施后,《关于开展工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9〕15号)文件废止,各类涉及工业企业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1.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相关指标计算方法及说明

2.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评价计算办法

3.吨排污权纳税额指标评价计算办法

4.单位知识产权指标评价计算办法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相关指标

计算方法及说明


一、指标计算方法

(一)亩均税收(万元/亩)=企业实缴税金÷企业实际占用工业用地面积

(二)亩均销售收入(万元/亩)=企业销售收入÷企业实际占用工业用地面积

(三)亩均工业增加值(万元/亩)=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实际占用工业用地面积

(四)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企业R&D经费支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六)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万元/吨标准煤)=企业工业增加值÷企业综合能耗

(七)单位电耗税收(万元/万千瓦时)=企业实缴税金÷企业总用电量

(八)工业性投资指标按统计局认定企业上年度完成工业性投资数据分档计分,其中:

上年度完成工业性投资300万元(含)—500万元的得1分;

上年度完成工业性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得2分;

上年度完成工业性投资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得3分;

上年度完成工业性投资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得4分;

上年度完成工业性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得5分;

二、指标说明

(一)企业实缴税金是指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实际缴纳入库的税收总额,具体包括:增值税(含出口免抵额调库数及残疾人安置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软件企业和管道运输企业超税负退税等政策性退税数)、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环保税、残疾人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和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

(二)企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应税销售收入。

(三)企业新增用地项目建设周期内的土地面积、经批准同意“退二进三”的土地面积、当年新受让的存量工业用地面积可不计入企业实际占用工业用地面积进行评价。

(四)关联企业认定: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直接投资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工业生产性企业认定为关联企业;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的控股股东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直接投资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0%的工业生产性企业认定为关联企业。

(五)承租企业中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和快递企业数据可合并至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企业进行评价,但A类企业评价时需将承租企业数据剔除。

(六)企业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是指企业上一年度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数,按企业实际月平均人数计算得出,不得用年底人数替代。


 

附件2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评价计算办法


一、指标计算方法

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指标得分=基本分—扣分

二、指标说明

(一)基本分

根据上年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对配套印染、专业印染、电镀三个重点污染行业和其他涉水(包括既涉水又涉气)污染企业、仅涉气企业共五个类别分别排名,同类别内排名按从高到低20%、50%、20%、10%企业数赋分,得分分别为10分、9分、8分、7分。

非污染企业的基本分为10分。

(二)扣分项

1.当年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一次扣0.5分;

2.当年有恶意偷排行为一次扣1分;

3.当年有环保涉刑事案件一次扣2分;

4.同一违法行为符合多项扣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扣分。


 

附件3


吨排污权纳税额指标评价计算办法


一、指标计算方法

吨排污权纳税额指标得分=基本分—扣分

二、指标说明

(一)基本分

根据上年吨排污权纳税额,对配套印染、专业印染、电镀三个重点污染行业和其他涉水(包括既涉水又涉气)污染企业、仅涉气企业共五个类别分别排名,同类别内排名按从高到低20%、50%、20%、10%企业数赋分,基本分分别为10分、9分、8分、7分。

非污染企业的基本分为10分。

(二)扣分项

1.当年环境违法行为处罚一次扣0.5分;

2.当年有恶意偷排行为一次扣1分;

3.当年有环保涉刑事案件一次扣2分;

4.同一违法行为符合多项扣分条件的,按最高分值扣分。


 

附件4


单位知识产权指标评价计算办法


一、指标计算方法

单位知识产权指标得分=基本分+加分-扣分

二、指标说明

(一)基本分

基本分为1分。

(二)加分项

1.持有国家专利示范企业、国家专利优势企业、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等荣誉的,每项加1分;持有省专利示范企业、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省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等荣誉的,每项加0.8分;持有金华市专利示范企业、金华市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等荣誉的,每项加0.5分;

2.当年有通过马德里协议注册国际商标的,一件加0.2分;有通过PCT途径申请国际专利的,一件加0.2分;

3.当年有新增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一件加0.1分;有新增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一件加0.2分;有向本市以外地区购买发明专利的,一件加0.2分;

4.当年有进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质押融资,且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件加0.2分;

5.当年首次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的,加0.1分;

6.所有加分项目总和不超过2分。

(三)扣分项

1.当年有因到期未续费、转让等原因减少发明专利拥有量的,一件扣0.1分;

2.当年有受到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的,一件扣0.2分;

3.所有扣分项目总和不超过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