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12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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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起草制定了《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义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义乌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yw.gov.cn/)查看。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义乌市宾王路366号909办公室 义乌市统一征地办公室,邮编:322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416975141@qq.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17::30。
联系人:姜德俊 联系电话:0579-85545329
附件:《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义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2日
义乌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义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征地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地区片划分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原征地区片综合价施行情况,全市实行同一区片。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其构成比例为4:6。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全市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为:65000元/亩。
三、区片综合地价实施时间
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 年1月1日前征地方案已依法获得批准,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批准并公告的标准执行;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以及义乌市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我市将适时调整征地补偿标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将调整文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义乌市征收土地区片综合价暂行规定》(义政办发〔20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义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
义乌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表 | ||||||||||||||||
单位:万元/亩 | ||||||||||||||||
地 类 | 补偿标准 内容 | 佛堂 | 苏溪 | 上溪 | 大陈 | 义亭 | 赤岸 | 稠城 | 福田 | 江东 | 稠江 | 北苑 | 后宅 | 廿三里 | 城西 | 备注 |
耕地、园地、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 | 土地补偿费 | 2.6 | 区片综合价包含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 |||||||||||||
安置补助费 | 3.9 | |||||||||||||||
林地 | 土地补偿费 | 2.6 | ||||||||||||||
安置补助费 | 3.9 | |||||||||||||||
未利用地 | 土地补偿费 | 2.6 | ||||||||||||||
安置补助费 | 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