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1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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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现就湖北籍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湖北籍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我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2020届湖北籍(现户口所在地为湖北省,或入学时户口为湖北省,后转入学校集体户至今)毕业生,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已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6号)规定申请领取补贴的湖北籍困难毕业生,不再重复发放。
二、审核发放程序
(一)审核公示。学校收取申请人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或集体户首页和本人页)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于7月6日前向人力社保部门提交求职创业补贴发放一览表及公示原件,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复印件留存备查。人力社保部门不再复审。
(二)资金拨付。7月20日前,人力社保部门汇总拟发放补贴人员名单并提交财政部门。8月10日前,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三、其他事项
(一)教育部门负责通知到辖区内各类学校,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应享尽享。
(二)省部属高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由所在地市级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办理,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列支,省财政在下达就业补助资金时作为因素予以体现。其他学校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地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办理,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
(三)受系统改造影响,未完成审核拨付流程的2020届困难毕业生补贴申请,各地要按照浙人社发〔2019〕56号文件要求尽快审核,8月10日前完成资金拨付。
联系人:省人力社保厅 蔡一帆,
联系电话:0571-8515152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