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6-15 16:00
访问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征收档案查询,确保征收档案的完整及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查询制度,具体如下:
一、可查询档案的范围
档案查询仅限于未移交至市城建档案馆、暂存于征收中心的分户征收档案。
二、可查询的内容
1.评估报告
2.征收补偿协议、补充协议
3.补偿款支付相关材料
三、申请查询的条件
1.申请人为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为自然人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被征收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查询证明并出示该查询人员的身份证、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需盖章)。
2.申请人受被征收人委托查询的,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需签名盖章)、委托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3.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相应的证明文件(如继承约、分家约等)。
4.申请人为律师,应当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及法院调查令。
5.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公证机构、仲裁委员会等部门(或机构)提供单位介绍信以及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
6.经确认可查询的其他申请人。
四、查询流程
1.查询征收档案的申请人须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向本单位业务窗口提出查档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符合查档条件的申请人须填写《征收信息查询申请表》,由窗口工作人员凭《征收信息查询申请表》向相关科室调取相关复印资料。
4.申请查询的材料加盖原件相符章后提供给申请人,并由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收。
5.窗口工作人员做好台账登记,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归档。
五、注意事项
1.查询征收档案,应由本单位工作人员专人负责查询,申请人不能直接接触资料原件。
2.负责查询征收档案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做好档案查询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复制、存档工作,相关科室应及时配合窗口工作人员做好查询工作。
3.非工作需要不得查阅征收档案资料,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查阅、复制本人或亲属及他人的征收档案资料(包括电脑资料)。
4.征收档案一律不得外借。
5.查阅档案须高度爱护档案资料,严禁在档案材料上书写、涂改、折叠成各种标记,不得将档案材料拆散、损毁,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将档案材料携带出单位。
6.严禁在查阅档案时吸烟,查阅档案时不准携带茶杯等,以免污损档案。
7.每位管理档案的工作人员须认真负责地管理好所有档案材料,如发现未经办理有关查阅档报批手续,而擅自将档案材料借(复印)出,造成相关诉讼与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追究责任。同时,每位管理档案的工作人员要及时相互提醒、监督与汇报工作。
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
2019年11月30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