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02609477R/2019-71910

  •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文明上网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机构:

    文旅局

  • 发文字号:

    义文旅〔2019〕153号

  • 成文日期:

    2019-12-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文明上网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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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16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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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义乌市文明上网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12月19日


义乌市文明上网信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促进上网消费者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义乌市信用监管实施暂行办法》《义乌市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和《义乌市网吧行业星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文明上网信用监管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实施,监管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及在场所内的消费者。

第三条 文明上网信用监管实行年度考核,动态升降管理制度,由行政监管部门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平台实时录入检查信息,每年度根据汇总信用信息产生综合信用评价结果进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星级分级管理和上网消费者信用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可通过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互联网+监管”主体自治平台开展自检自查、自主申报、学习考试、信用修复等应用。

第二章 文明上网信用监管记分管理

第五条 文明上网信用监管与网吧行业星级管理整体推进,同步实施。在监管平台建立两级记分管理体系,其中第二级12分制“监管信用分”与“综合信用分”相挂钩,每扣减12分“监管信用分”相应扣减2分“综合信用分”。

第六条 第一级记分为守法经营层级,包括网吧规范经营和安全经营,由监管平台设立的管理事项清单组成,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按照《义乌市信用评分办法》,直接扣减相应“综合信用分”。

第七条 第二级记分为文明经营层级,包括网吧文明管理和卫生管理,依失信程度不同分为严重、较重、一般、轻微四个等级,“严重”等级一次扣减“监管信用分”12分,“较重”等级一次扣减“监管信用分”6分,“一般”等级一次扣减“监管信用分”3分,“轻微”等级一次扣减“监管信用分”1分。

第八条 行政监管部门检查发现违法违规事项责令监管对象整改,再次检查发现仍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直接扣减“监管信用分”12分。

第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轻微失信行为,发现一次扣减“监管信用分”1分。

(一)网吧内有“小广告”的;

(二)网吧内厕所保洁不到位,有异味的:

(三)网吧门口道路未有序停放车辆的。

第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发现一次扣减“监管信用分”3分。

(一)未按规定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举报电话的;

(二)按规定悬挂《网络文化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但证照登记内容不一致或与实际不相符的;

(三)网吧内有超范围经营现象的:

(四)网吧内有吸烟现象的。

第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发现一次扣减“监管信用分”6分。

(一)网吧内烟感、应急灯损坏失效而未及时修复的;

(二)网吧因技术故障造成服务器、客户终端停止使用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后,未及时修复的;

(三)上网消费者浏览色情网页和赌博网站,网吧管理人员未及时发现、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第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发现一次扣减“监管信用分”12分。

(一)有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

(二)被上级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并通报,整改不到位的。

第十三条 行政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自检自查、自主申报事项进行抽查,发现异常情况的,驳回整改;按期仍未整改到位的,直接扣减“监管信用分”12分。

第十四条 上网消费者每年度第一次在网吧内被检查到吸烟、使用明火、不文明上网现象,在全市网吧“禁止上网”30天,单次减扣个人信用分1分;每年度内第二次查到以上同样行为,在全市网吧“禁止上网”60天,单次减扣个人信用分2分;每年度内第三次(含)以上查到的同样现象,在全市网吧“禁止上网”90天,单次减扣个人信用分3分。全年累计扣分最高分为9分。

第十五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每年度汇总后的信用监管扣分事项达到12分的,应穿透关联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扣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综合信用分”2分。

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可通过主体自治平台自检自查、自主申报、自治学习、在线考试等举措,提升法治观念,实行“监管信用分”加分,可用于信用监管扣分的信用修复。

第十七条 上网消费者可申请参加文明上网劝导志愿服务活动,经文化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修复信用分,一年内每参加4小时可修复信用分1分。

第十八条 行政监管部门对监管对象自检自查、自主申报事项进行抽查,发现异常情况的,驳回整改;按期仍未整改到位的,直接扣减“监管信用分”12分。

第十九条 “监管信用分”的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每年底,未扣满12分的直接清零,扣分超过12分的接续进入下一个自然年度记分。

第三章 信用监管应用

第二十条 “双随机”抽查比例根据“监管信用分”和“综合信用分”差别化设置,对信用状况好的主体在资质审核、动态监管、行业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和支持,以加强对守法守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激励。对信用等级较低的违法失信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提高监管频次。

第二十一条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将通过报纸、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等级评定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中上网消费者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及境外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