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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其他
关于住房公积金助推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公积金中心
义住金管〔2020〕9号
2020-06-22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0-06-22 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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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助推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制度,结合《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义政发〔2016〕2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助推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因城市有机更新工作,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收购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被征收或收购的房屋,在之后的公积金贷款审核中,不计算套数。
(二)在房屋被征收或收购后,因无房需租赁住房自住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缴存职工家庭,签订征收协议并支付首付款后,在两周年内或在支付尾款后和首次做证一周年内,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四)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回迁房视为首套房,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选择货币补偿或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方式的缴存职工,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六)被征收或收购房屋已经办理公积金贷款且余额不为零的,根据选择补偿方式分别处理:
1.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或置换抵押物后,可享受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政策;无法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或置换抵押物的,通过多方协议的方式完成征收或收购,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后续的房产抵押工作;
2.选择货币补偿或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方式的,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后,可享受本条第(五)款规定的政策。
(七)被征收或收购房屋存在公积金贷款,仅作为他套房产抵押物的,必须提前结清公积金贷款或置换抵押物。
二、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收购的公积金政策,相关规定:
(一)公积金贷款额度、利率的规定:
1.公积金贷款额度除了按正常房屋公积金贷款额度审核外,同时不能超过回迁房(购买商品房)价值和被征收(收购)房屋价值的差额;
2.选择产权调换的缴存职工,有多套回迁房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享受首套房政策;
3.选择货币补偿或货币化安置凭证补偿方式的,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在扣除征收或收购房屋的套数基础上,审核职工家庭拥有住宅的数量,并作出是否贷款的决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必须是自住住房,商铺、别墅等不予贷款。
(三)对抵押房产进行置换的,置换房产价值(评估住宅类60%,非住宅类50%)应不低于公积金贷款未还款额,所有权人的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四)选择六方协议的缴存职工家庭,保留其现有的贷款额度和利率,回迁房不得再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提前归还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公积金结清后一周年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约束。
(六)申请公积金贷款还应符合《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及其他的政策文件的规定。
三、办理上述公积金业务时,在按规定提供相关业务所需材料外,另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的,需提供被征收或收购房屋的征收协议或收购协议。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征收部门出具的《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单》。
四、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优化办事流程,努力为缴存职工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一)公积金中心与市征收部门做好数据共享工作,减少缴存职工家庭在办理公积金业务中需提供的资料;核实被征收或收购房屋、缴存职工家庭的具体情况。
(二)多方协议签约部门,应加强对回迁房的不动产证办理的监管,确保相关房产的他项权证的及时办理。
(三)公积金中心积极协调银行,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协助缴存职工家庭在提前还款等具体事项的办理。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各镇(街)作为主体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或收购,可参照执行,具体由征收主体牵头协调相关单位。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