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11330782355345411A/2020-255245
  •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 体裁分类:通知
  • 文件名称:关于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 发文机关:农业农村局
  • 发文字号:义民〔2016〕46号
  • 成文日期:2020-06-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有效
关于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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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28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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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帮扶机制,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关于推进低收入家庭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意见》(义委办发〔2016〕59号)要求,对因病、因灾、因残、因学和突发事故致贫家庭开展精准帮扶,决定在全市开展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其家庭的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1.患大病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

2.丧失劳动能力的;

3.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

已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再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二、基本原则

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可持续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原则。

三、救助条件

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列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

(一)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刚性支出费用是指:自负医疗费用和就学学费部分)超过家庭总收入,或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财产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家庭货币财产:家庭成员人均货币财产总额低于提出申请时我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2.家庭房产: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家庭成员名下除农村宅基地住房、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村住房或一套商品房外,家庭成员名下无其他商品住房。

3.家庭机动车辆: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等。

四、申请程序

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随时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等程序,依照我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和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救助标准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的,救助金按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全额救助。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刚性支出费用未超过家庭总收入,但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刚性支出费用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救助金按照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给予救助。

经审批核准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核发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证,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同等的救助优惠政策,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情况,及时核定救助金额,决定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

义乌市民政局 义乌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