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计划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15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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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教办函〔2019362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精神,针对专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进行明确和界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动态认定享受对象。营养改善计划享受对象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认定,每学期动态调整,确保公平公正、应助尽助。

二、合理确定资助标准。营养改善计划的基准资助标准按省定标准执行。各市县教育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结合省对市县相关补助情况,合理确定当地资助标准。

三、科学选择供餐方式。各地要确保每周为受助学生免费提供5顿(法定休息日除外)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餐。其中,实行包餐制供餐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合理确定供餐价格,与当地营养餐资助标准衔接,确保不增加受助学生经济负担;实行选菜制供餐的或尚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可采取按当地营养餐资助标准将补助存入学生就餐卡等方式,不得以现金形式将补助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不得以购买零食饮料、奖励等其他方式替代,同时避免让受助学生感受到被歧视的供餐方式。

四、着力改善就餐环境。各地要加强推进食堂改造和建设,把农村学校食堂(伙房)条件改善列入营养餐改善计划工作的重要内容,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努力保障学生就餐条件。

五、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各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落实营养改善计划。

六、定期共享资助信息。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要加强与民政、扶贫等部门联系协作,共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础数据和学生资助数据;按时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等填报相关数据,并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数据,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91210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