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330782000000/2021-389433
  • 发文机关:社区建设办
  • 成文日期:16243776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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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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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15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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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异地奔小康”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义乌市“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异地奔小康”工程的专项资金。镇(街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已经开工建设的“异地奔小康”工程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社区建设办是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主体,负责全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编制、审核审批、拨付申请、督查等。

第五条 镇(街道)负责“异地奔小康”工程年度计划报批,补助资金申请、发放及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补助资金预算审核,资金拨付等工作。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七条 对已签订合同并交付订金的村级组织成员,市财政按每人1.3万元的标准补助到农户。待项目完成后再核拨每人0.3万元,对整体搬迁的村人均补助提高0.4万元。

第八条 拆除旧房残值补偿。对砖木、砖混、砖混框架(铝合金门窗结构)结构的房子,按建筑面积在旧房拆除后分别给予每平方米30-40元、60-80元、90-120元的补偿。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九条 村级组织成员或配偶在本市其他区域有合法房产的(需提供房地产证明),可放弃水平套房安置。拆除山区房屋后,享受货币补偿安置补助及旧房残值补偿,按实有在册人口可享受每人6万元的货币补偿安置补助,整体搬迁村可享受每人8万元的货币补偿政策。立户子女须与父母同一批次申请补助。

第十条 “异地奔小康”农户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拆除其所有房屋的,可按实有在册人口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十一条 “异地奔小康”集中安置小区联建高层公寓的,可按安置对象审批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助300元,补助资金由镇(街道)统筹安排使用,用于安置小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二条“异地奔小康”工程建设中引入品牌房地产开发公司或代建公司(包含社投集团)进行代建的,建筑设计费和代建费由市财政给予补助。设计费在项目开工后申请拨付,代建费按工程进度申请拨付。

第四章 稽核管理

第十三条 镇(街道)应严格执行年度计划,不得超计划或无计划安排补助资金的支出。

第十四条 镇(街道)应根据“异地奔小康”工程建设进度、协议签订、资金缴纳、旧房拆除等完成情况按规定流程申请补助资金(见附件)。原则上每季度拨付一次。

第十五条 镇(街道)应建立健全“异地奔小康”工程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对补助资金的申请、管理、使用、发放等情况应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进行公开。

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除外。

第十六条 镇(街道)应建立“异地奔小康”工程补助资金责任追究制度,主要负责人对补助资金的申请、管理、使用、发放等情况负总责,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根据分工负主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发现的问题查处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不履行内部审核、管理、监督职责的;

(三)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申请、审批的;

(四)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其他违反申请、管理、使用、发放规定行为的。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社区建设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