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0-256459

  •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义政办发〔2020〕39号

  • 成文日期:

    2020-07-20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税(费)保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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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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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义乌市税(费)保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税(费)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费)征收管理,保障税(费)收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保障,是指在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根据税(费)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管、支持和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税(费)保障工作坚持“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司法保障、信息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税(费)保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的税(费)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税务局,负责税(费)保障日常工作。

  税务部门主管全市税(费)保障工作。

  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税(费)保障工作。

  第二章 税(费)管理

  第五条 相关部门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我市实际,优化和调整经济、产业结构,积极培育税源,保障税(费)收入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税(费)收入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与我市经济情况相适应。税务部门应根据经济发展实际,科学预测税(费)目标,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重大税(费)收入增减变化因素,为财政部门编制地方预算提供依据。

  财政部门编制和调整税(费)收入预算,应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税务部门应当完善发票管理制度,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畅通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有效发挥发票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条 税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费)。

  第九条 税务部门在税(费)执法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税(费)优先权的行使。

  第三章 税(费)执法协助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税(费),落实部门和人员协助税(费)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涉及税(费)管理的,应当征求税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应当配合税务部门进行税源管控,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税(费)征收、税(费)检查、税(费)保全和强制措施,防止税(费)流失。

  第十三条 税(费)执法协助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由市税(费)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报市税(费)保障领导小组同意后,适时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十四条 市税(费)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税(费)管理工作要求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管理方式的变化,适时调整税(费)执法协助的部门、种类和具体内容。

  第四章 涉税(费)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涉税(费)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加强税(费)保障信息化建设,建立涉税(费)数据交换平台,实现涉税(费)数据交换和共享。

  第十六条 涉税(费)数据共享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由市税(费)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报市税(费)保障领导小组同意后,适时制定、调整和公布。

  第十七条 市税(费)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税(费)管理工作要求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管理方式的变化,适时调整涉税(费)数据传递的部门、种类及具体内容和时间。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提供的涉税(费)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十九条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换共享涉税(费)数据。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要求共享税(费)数据的,税务部门应当按规定提供。

  第二十条 税务部门要加强安全保密工作,保护涉税(费)数据安全,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开或向本办法所明确范围以外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涉税(费)数据,也不得将涉税(费)数据用于与税(费)征收管理无关的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税(费)是指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各项税、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

  第二十二条 如遇部门、单位职能调整,由调整后部门、单位承接相关职能。

  税(费)执法协助目录

  (一)税务部门应做好与法院的沟通与协调,取得人民法院在以下方面的协助和支持:

  1.法院在拍卖被执行人的相关资产前,函告税务部门相关拍卖信息,对被执行人所欠的税(费)款,法院协助在拍卖所得款项中依法予以扣缴。

  2.纳税人被执行的资产在产权变更过程中,税务部门需到法院调阅相关涉税资料(实际拍卖价格、标的评估报告等)时,法院依税务部门的申请予以协助提供。

  3.申请执行人通过法院取得的相关执行款属利息、租金、违约金等应税收入的,法院根据税务部门协助请求提供相关涉税信息给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征缴相关税(费)款。申请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法院依税务部门的申请强制扣缴。

  (二)公安局应当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在查处逃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等税收领域的涉嫌犯罪行为时,在税收征收管理和查办涉税案件时,需要查询纳税人及其他涉案人员身份证明、居住情况等信息,以及税务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遇到违法阻碍提请公安机关协助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出入境管理局应当根据税务部门的通知,对于有欠缴税(费)款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依法阻止出境。

  在义取得居住许可的外籍人员在办理签证时,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的完税信息,未提供者不予办理签证手续。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对申请办理缴费登记注销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参保人员的未到账或停保转保等信息;用人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或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等情况的,共同参与调查核实,切实保障职工的社保权益。

  (四)财政局应当对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予以支持,共同做好非税收入的日常征管工作。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对申请办理转移不动产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完税信息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征或免征税信息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税务部门依法查封有产权证件的不动产后,向权属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登记机关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不动产权属变更手续。

  在税务部门对纳税人依法实施不动产权属情况查询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办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兼并、改组改制和破产等涉及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手续时,应当要求有关企业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清算信息。未提交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

  (七)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受理纳税人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核对纳税人提供的完税信息或不征税信息,对不能提供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八)金融工作办公室(信用中心)在采用税务欠税和“黑名单”等信息用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等方面依法予以协助。

  (九)医疗保障局应当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以下工作:对申请办理缴费登记注销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参保人员的未到账或停保转保等信息;用人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参保或未足额缴纳医疗保险等情况的,共同参与调查核实,切实保障职工的医保权益。

  (十)数据管理中心负责搭建涉税数据共享平台,做好各单位数据归集。

  (十一)海关在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出口货物纳税情况进行查询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十二)人民银行(外汇支局)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时,发生股权转让需对外支付转股对价的,或注销时有清算收益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在办理服务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对外付汇时,应当要求境内机构或个人根据规定提交主管税务部门开具的对外支付完税信息或注销税务登记信息,并进行审核。

  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在税务部门对涉税(费)人员依法实施账户开立情况查询、存款查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十三)各镇(街道)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费)征缴保障工作。

  涉税(费)数据共享目录

  有关部门、单位通过涉税(费)数据交换平台,提供以下涉税(费)数据:

  (一)教育局:教育培训机构登记管理等信息。

  (二)公安局:驾校学员考试报名人数信息;旅店业住宿人数信息;房屋(住房)租赁等信息。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费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信息。

  (四)财政局:对企业和个人的财政补贴、返还、奖励等信息;农业综合开发与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施工、资金拨付等信息;有关项目审价审核等信息。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权证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转让、用途变更,收回信息;非法使用土地查处信息;农用地转用等信息;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和外来建筑企业备案信息;建筑、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竣工备案信息;商品房预售证发放;房屋销售合同网上备案、首次购房等信息。

  (七)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异常名录、状态等登记类信息。

  (八)医疗保障局:医保费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信息。

  (九)海关:义乌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信息共享。

  1.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以及试点企业税务登记、海关登记相关信息。

  2.试点企业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出口销售额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缴纳以及纳税信用等级、涉税处罚等情况。

  3.试点企业保税货物、非保税货物结关状态信息。

  4.其他相关数据、资料、信息。

  (十)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认定等信息。

  (十一)供电有限公司:非居民用电量和用电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