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0-07-08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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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会商核定,更好地发挥灾害预警信息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作用,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灾情会商部际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会议主要任务:促进涉灾部门间的合作交流,会商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规范灾情信息发布,加强灾害预警服务,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综合管理水平。
第三条 联络员会议由以下部门组成: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统计局、林业局、地震局、气象局、保监会、海洋局、总参作战部、总政群工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铁路总公司。
联络员原则上由各成员单位负责灾害管理工作的1名处级领导同志担任。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1名具体负责同志或专业技术人员为联系人,协助联络员开展工作。
联络员和联系人发生变更或调整,应及时通报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减灾办)。
第四条 灾情会商组织机构及职责
国家减灾办负责灾情会商的组织工作,民政部救灾司、国家减灾中心负责具体承办,主要职责:
(一)承担联络员会议的组织、协调及日常事务性工作,承担联络员会议议定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根据国家减灾委员会、灾情会商各成员单位灾害管理工作的需要,组织灾情会商。
(三)汇总、核定、分析灾害损失情况和灾害形势预判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通报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并将有关灾情信息向社会发布。
(四)收集、分析各部门对灾情会商工作的需求和建议,不断改进灾情会商工作。
第五条 灾情会商组织形式
(一)联络员例会为联络员会议的基本形式,原则上每月月初和每年年底均组织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联络员介绍本部门掌握的上一阶段灾害损失情况和主要救灾措施,分析研判下一阶段灾害形势,有关部门进行灾情核定,形成会商意见。
(二)针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求,召开由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的临时会商会议。
(三)联络员例会和临时会商会议后形成的意见报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印发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抄送各联络员。
(四)联络员因故不能参加例会和临时会商会议,应告知国家减灾办,并委派联系人参加。
第六条 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参加联络员例会和临时会商会议,对灾情会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提供和通报本部门掌握的灾害相关信息(包括灾害背景信息、阶段性灾情、重大灾害过程灾情及其主要救灾措施等)、灾害趋势预测意见等。
(三)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灾情会商结果,并将有关的信息服务需求反馈至国家减灾办。
(四)负责本部门与国家减灾办在灾情管理方面的日常联系和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