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加强救灾装备建设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07-08 15:27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多发频发、重灾连发,各级民政部门承担了大量的查灾核灾、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组织调运和发放救灾物资等应急任务,在抗灾救灾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但是,与日益严峻的灾害形势和各界对救灾工作的要求和期待相比,各地在救灾应急准备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省、地(市)、县(区)民政部门没有救灾专用车辆,有的救灾车辆年久失修面临淘汰;有的基层民政部门计算机因配置太低难以安装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有的地方缺少应急通讯装备和音频视频录制设备,基层灾害信息员缺乏报灾装备,致使灾情上报迟缓、滞后,严重影响了救灾工作的及时开展。为适应救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新期待,切实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工作,尽快改善各地救灾装备落后的状况,现就加强救灾装备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积极推进救灾装备建设

救灾装备建设是提高救灾应急水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民政部门救灾装备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工作要求,直接关系到救灾应急工作的效率,直接关系到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保障水平。为此,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救灾装备建设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协商沟通,争取将救灾装备建设列入各级防灾减灾规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救灾装备经费,通过项目实施带动各级救灾装备建设。要将救灾装备建设作为评估救灾工作的重要指标,督促指导地方各级积极争取,落实责任,细化工作任务、目标和进度,有重点、分批次组织实施。要重视推进多灾易灾乡镇基层救灾装备建设,为基层灾害信息员配备必要的工作装备,创造工作条件,加强建设纵向到底的民政救灾装备体系。

二、认真评估需求,科学确定救灾装备清单

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灾害特点和救灾实际需要,分析评估承担救灾应急任务所需装备的品种、数量和相关技术参数,在此基础上,确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需要配备的救灾装备清单。救灾装备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工作防护装备,包括执行查灾、核灾、报灾和灾害救助任务等工作人员所需的防护装备;二是应急通讯装备,即在无法使用正常通讯网络情况下使用的语音和数据传输设备;三是应急交通工具,即确保第一时间赴现场查看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和开展灾害救助所必需的救灾专用车辆;四是计算机网络设备,包括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的专用计算机设备、在灾害现场开展工作所需的便携式电脑和上网设备;五是音像录制设备,包括现场采集灾情和记录救灾工作的录音、摄影和摄像设备。

三、健全管理机制,切实管好用好救灾装备

各地民政部门一定要按照专物专用的原则,把救灾装备用于与救灾直接相关的活动。要切实加强救灾装备的管理,建立完善救灾装备购置、使用和报废等管理制度。购置救灾装备时,要坚持保障需要、节俭适用、节能环保、从严控制的原则。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装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各种救灾装备,将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装备的领取、归还、使用等进行记录。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救灾装备发挥功效。相关人员调离救灾工作岗位的,应办理救灾装备移交手续,因个人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要作相应赔偿。要争取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救灾装备经费,建立固定的救灾装备经费来源渠道,并保证救灾装备的使用费用。

 

 

 

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