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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违法行为的罚款裁量

发布时间:2020-08-11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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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裁量细则:

(一)涉及药品、医疗、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农药、兽药等须依法审查批准的违法广告,处广告费用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其他违法广告,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三)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两年内有三次以上广告违法行为的,涉及须审查批准的广告,处以广告费用六倍罚款,其他广告,处广告费用五倍罚款;违法行为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倍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倍。

(五)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裁量细则:

(一)该条第(一)、(二)、(三)、(四)、(八)、(九)、(十四)项违法行为的,处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他各项违法行为,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裁量细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细则: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规定的,处广告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四)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酌情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明显偏低的,可参照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公布的收费标准或同类广告市场价格。

第五十六条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认定:

(一)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情节严重被上级相关部门通报;

(三)两年内有三次以上广告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可以认定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