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02609477R/2020-325643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体育

  • 体裁分类:

    通知

  •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义乌市体育事业(产业)发展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机构:

    义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 发文字号:

    义文旅〔2020〕81号

  • 成文日期:

    2020-08-1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66-2020-0003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义乌市体育事业(产业)发展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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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4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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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9〕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7号)的文件精神,促进我市体育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原义体字〔2013〕50号关于《义乌市体育事业(产业)发展奖励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义乌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4日


义乌市体育事业(产业)发展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19〕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7号)的文件精神,促进我市体育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体育场地设施类奖励政策

(一)奖励范围

1.对农村(社区)新建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门球场、羽毛球场、多功能运动场、健身苑、百姓健身房、小康体育村提升工程、晨晚练点,且符合以下要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足球场:标准5人制足球场、8人制足球场、11人制足球场

篮球场:标准灯光水泥篮球场、标准灯光塑胶篮球场

网球场:标准灯光塑胶网球场

门球场:标准沙地门球场、标准人工草地门球场

羽毛球场:标准灯光塑胶羽毛球场

多功能运动场: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体育项目综合利用的场地设施,运动场面积600㎡以上,由单片或连片运动场地、健身设施组成,配有灯光照明设施,根据体育项目特点设置围网,建在屋顶、公(铁)路边等有安全隐患地段必须配建高度不低于4m的安全围网设施。

健身(智能)路径:不少于10件室外健身器材。

小康体育村升级工程:在原有小康体育村建设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增加室内健身场地和室外健身场所。室内健身场地:常住人口数超过 5000 人,室内健身场地总面积不少于 300 ㎡;常住人口 2000-5000 人之间,室内健身场地总面积不少于 200 ㎡;常住人口数 2000 人以下的,室内健身场地总面积不少于 100 ㎡。

2.对百姓健身房、晨晚练点,每年进行考核评比,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

百姓健身房:每年进行评比,根据人流量、设备维护、管理水平等考核指标,分A类、B类、C类三个等级。

农村(社区)晨晚练点:每年组织活动在200天以上,人员规模在50人以上。

(二)奖励标准

1.新建项目奖励标准:一个标准5人制笼式足球场奖励20万元,一个标准8人制笼式足球场奖励50万元,一个标准11人制笼式足球场奖励100万元;一个标准灯光塑胶篮球场奖励10万元,一个标准灯光水泥篮球场奖励5万元,若将水泥篮球场改造成为标准灯光塑胶篮球场的奖励7万元,更新一副篮球架奖励5000元,一个标准灯光塑胶网球场奖励10万元,一个标准人工草地门球场奖励6万元,一个标准沙地门球场奖励2万元,一个标准灯光塑胶羽毛球场奖励2万元,一个多功能运动场奖励40万元,一条健身路径奖励1.5万元,一条智能健身路径奖励6万元。

2.经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确认的小康体育村提升工程,奖励5万元。

3.被评为A、B、C类的百姓健身房每年分别给予奖励3万、2万、1万元;晨晚练点达到标准的每年给予奖励3000元。

二、体育产业类奖励政策

(一)奖励范围

1.对社会力量承办的足球、篮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羽毛球、门球、游泳、武术散打、棋类等体育项目,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非商业性体育赛事,按照市级、省级、国家级赛事给予不同奖励。

2.对被评为浙江省运动休闲基地、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运动休闲小镇,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体育旅游精品景区、运动休闲特色小镇试点项目、体育旅游精品赛事等称号的给予不同奖励。

(二)奖励标准

1.承办市级体育赛事奖励7万元,省级体育赛事奖励10万元,国家级赛事奖励20万元,若在中央电视台直播的,在原奖励基础上再加10万元。

2.认定为浙江省运动休闲基地、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精品线路和优秀项目、运动休闲小镇的奖励20万元;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单位、体育产业示范项目、体育旅游精品景区、运动休闲特色小镇试点项目、体育旅游精品赛事的奖励40万元。

三、体育竞技类奖励政策

(一)奖励范围

1.运动员、教练员必须在义乌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进行注册。

2.对参加市级以上体育赛事(具体体育赛事名称参照奖励标准)并获得按竞赛规程规定奖励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奖励。

3.认定为国家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周期内每年给予奖励)、国家级青少年户外营地、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浙江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周期内每年给予奖励)、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周期内每年给予奖励)、浙江省青少年户外营地、浙江省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市级非奥运项目训练基地等称号的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运动员,分别给予50万、20万、10万元奖励,获得4至8名的运动员,均奖励2万元。

2.在世锦赛、世界杯、亚洲运动会、亚洲锦标赛、全国运动会、残奥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运动员,分别给予10万、5万、2万元奖励,获得4至8名的运动员,均奖励1万元。

3.在省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运动员,分别给予5万、2万、1万元奖励,获得4至8名的运动员,均奖励3000元。

4.在全国锦标赛、全国中学生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运动员、分别给予2万、1万、5000元奖励,获得4至8名的运动员,均奖励2000元。

5.在省锦标赛、省中学生运动会、省残疾人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运动员,分别给予3000、2000、1000元奖励,获得4至8名的运动员,均奖励500元。

6.在省冠军赛、省校园足球总决赛、金华市运动会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运动员,分别给予1000、800、500元奖励,获得4至8名的运动员,均奖励200元。

7.在金华市单项锦标赛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运动员,分别给予500、300、200元奖励。

8.集体项目(两人及以上)每名运动员获取的奖金数额与个人项目同等名次获奖运动员的奖金相同。

9.在以上国家级综合性体育赛事和国际体育比赛中,对获得前三名运动员的启蒙教练员奖励1万元;在以上省级、市级体育比赛中获奖运动员的带训教练员奖励参照运动员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其中集体项目的带训教练员按一名运动员的奖励标准计算。

10、在以上综合性运动会比赛中,群众性体育项目或非奥项目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11.打破赛会纪录的,在上述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50%执行。

12.认定为国家级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周期内每年奖励60万元,国家级青少年户外营地奖励30万元,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奖励15万元,浙江省高水平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周期内每年奖励45万元,浙江省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周期内每年奖励35万元,浙江省青少年户外营地奖励10万元,浙江省阳光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奖励2万元,浙江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奖励2万元、金华市非奥运项目训练基地奖励6万元。

13.如同时符合多项本级部门相关奖励政策,只能享受一项奖励政策。

四、其他事项

(一)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年度预算,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后,按实拨付奖励资金。

(二)对我市体育事业发展有重大贡献或影响力的其他事项,按

一事一议方式,视情给予奖励。

(三)本细则自2020年8月14日起实施,原义体字〔2013〕50号关于《义乌市体育事业(产业)发展奖励实施细则》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四)本细则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