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11330782002609178U/2020-396471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体裁分类:

    公告

  • 文件名称:

    关于重新下发佛堂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佛堂镇

  • 发文字号:

    -

  • 成文日期:

    2020-08-1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71-2020-0003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重新下发佛堂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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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19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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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工作委员会、职能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优化工程招标投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佛堂镇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进行了调整,现明确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本镇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市发改、财政、农办、行政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招标人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镇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本镇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本镇城建办、农办等各主管部门和纪委、财政、综合行政执法等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牵头制定相关配套监管制度,严格履行对工程建设项目各项环节的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规模和标准

1、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镇政府财政投资预算资金项目;

(2)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或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筹资建设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4)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5)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2、上述范围内的所有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预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本款规定标准的项目,必须招标。

3、由村级集体组织建设的项目,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招标。因情况特殊、时间紧急等项目可以参照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应在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网)发布,招标投标活动应纳入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管理。下列项目除需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以外,可进入镇行政服务中心交易:

1、镇政府负责实施的工程预算造价在400万元、货物200万元、服务100万元以下项目;

2、社区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纳入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加强限额以下项目发包管理

1、镇级和镇属企业建设项目

(1)对于建设规模达不到政府规定招标额度标准的镇级和镇属企业工程建设项目与建设有关的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开交易。因情况特殊、时间紧急等原因,可以通过零星工程会、镇财经会或“三重一大”会议决策审议后实施。

(2)通过零星工程会、镇财经会和“三重一大”会议决策发包项目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直接发包或年度招选的入围企业名录(库)选取等形式发包。会议具体审查范围如下:

施工预算价在50万元至4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及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可经过“三重一大”会议审议后实施。

施工预算价在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万元至20万元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服务收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可经过镇财政会议后实施。

施工预算价在1万元至2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通过零星工程会后实施。

2、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的项目

施工预算价在3万元及以上、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代表会议决议,公示一周后,报相关科室备案后实施。

三、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相关要求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2、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4、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二)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按照国家、省或行业编制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标示和说明。

(三)招标工程的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砖、砂、碎石、塘渣、沥青混凝土、铝铜材、电线电缆、苗木等)或人工信息价格波动在5%以上时,可对超过5%的部分予以调整。具体是否需要调整和调整的主要材料范围及方式,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

(四)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要求中标人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2%;应当在工程开工前预付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15%工程款;完工验收后工程进度款可支付至合同总造价的85%;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1.5%。工程建设项目被市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列入抽查复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抽查复审结果作为工程竣工结算最终结果和支付工程款的最终依据。

(五)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职能科室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在投标报名时间截止后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后审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相关职能科室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在开标现场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土石方项目、拆除项目、监理项目、代理项目、采用简易清单招标项目或潜在投标人较少的项目,审查方式推行资格后审。

(六)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工程所需的实际条件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人设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清晰明确、易于判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招标文件编制应坚持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原则,不得为特定对象“量体裁衣”。采用通用技术标准的普通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完成工程所需的最低资质(资格)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资格)等级要求,原则上不得将业绩作为必要合格条件。

(七)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不接受其参与投标:

1、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涉嫌行贿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的;

2、投标人因串通投标,或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的;

3、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近2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4、投标人近3年内在招标人的项目中有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或被招标人履约评价不合格的;

5、投标人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等状态的;

6、投标人被国家级、浙江省省级、义乌市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7、投标人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行业监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应及时抄告招标人;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招标人应及时向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进行核实。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串通投标行为,可直接作废标处理,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8、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或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9、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10、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九)严格限制废标行为。除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十)招标人应将中标候选人在交易网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质疑投诉的,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因质疑投诉并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时的,重新组织招标。

(十一) 定标后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重新招标:

1、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

2、中标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

3、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标人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5、中标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6、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按市住建局公共管理平台投标人信用评价机制执行。

(十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必须报镇中心备案,未经备案章的合同不予办理工程项目付款业务。

四、管理和监督等相关要求

(一)工程建设项目应整体招标,不得以分割标段等方式肢解项目,规避招标。镇属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科室负责管理监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由联村干部负责监督。

(二)招标人应建立项目管理班子,明确责任领导。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项目经理等技术管理人员按要求到岗到位。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显眼部位竖立一块工程质量监督牌,标明项目基本概况,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相关职能部门及镇纪委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三)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遇工程变更或附加工程量的项目,要严格控制总量不能超过合同总工程款的20%,在变更或附加工程量时要严格实行“先审批、再实施”的原则,坚持事先洽商变更,事后签证工程量;坚持额度追加原则,不得自行追加或变更。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报批的限额划分:

1、单次变更增加造价金额在1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5%以下的,由建设科室监督管理人员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2、单次变更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累计变更5%以上20%以下的,由佛堂镇“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

3、村级项目由相关科室制定。

上述所有的工程增加变更都要在镇纪委和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备案。

(四)工程变更有关规定:

1、工程设计变更的,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并说明原因、内容、处理方法,并加盖人员资格章,填报《申报表》《工程变更估算表》。

2、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的,建设单位须填报《申报表》和《估算表》以及变更原因,送项目监理部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

3、因变更而引起的造价增减必须附上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预算书,并加盖概、预算人员资格章。

(五)建立健全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科会同有关职能科室,参照市级部门有关规定建立本镇施工、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年度入围企业名录选择的主要依据。

(六)分类建立年度入围企业库名录。由镇招标部门负责每年度公在镇行政服务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分类建立招标代理、工程决算审计、地质勘察、测绘、设计、监理、零星工程(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园林绿化施工)等企业名录。年度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履约、评价差的企业应将其剔除。对于在本镇范围内履约评价良好的企业,或特殊项目所需企业,可由建设科室提出,镇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直接入围企业名录。

(七)采用在年度招选企业名录(库)中直接发包的,需经镇行政服务中心通过摇号方式产生施工方,并按照年度标让利率执行;

(八)采用直接发包的让利不得低于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该类工程让利幅度区间的中值。

五、违法违规情况的处理

(一)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建设管理全面负责。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监理单位履约行为等方面的管理,建立管理台账、考勤制度,每天记录相关人员到岗情况,督促项目部及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履行合同,发现施工、监理单位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督促其及时整改并按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书面告知行业主管部门。

(二)加强中介机构预算编制质量管理。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若单次偏差超过合同总价2%以上的,对中介机构予以口头警告,累计出现3个项目误差超2%以上者,停止本年度佛堂镇招标代理业务。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若单次偏差超过合同总价5%以上的,对中介机构给予不计取本项目代理费处罚,累计出现2个项目误差超5%以上者,停止本年度佛堂镇招标代理业务并不计取该项目代理费处罚。中介机构编制的预算若单个项目偏差超过合同总价10%以上的,对中介机构给予不计取本项目代理费处罚,并停止本年度佛堂镇招标代理业务。

(三)严格投标人管理。已报名投标人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一经发现,第一次警告并函告该公司,第二次将该公司列入黑名单,禁止在本镇区参加投标一年。

(四)加强招标投标秩序管理,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镇行政服务中心或有关部门发现投标人存在围标串标行为,应及时报市招投标监管部门处理。投标人一经查实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清退出佛堂镇建筑市场。

(五)投标人或者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时,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3个月至2年的不良行为公示: 

1、串通投标; 

2、挂靠,以他人名义投标,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行为; 

3、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4、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按规定签订合同,不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 

5、转包,违法分包; 

6、不严格履行合同,违法违规施工,或者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 

7、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专家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投标人有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行为被查实时,招标人应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六)招投标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做到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好保密工作。若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六、其他要求

(一)本规定末涉及的内容,按照《义乌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市级平台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由佛堂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镇政府及下属部门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佛政[2019]37号文件废止。

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