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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8-21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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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8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9〕69号)等规定,我办起草了《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义乌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yw.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义乌市宾王路378号行政七号楼1503办公室;邮编:322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scjgcsk@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

联系人:应爽璐,联系电话:0579-85300927。

义乌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21日


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8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9〕6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乌市政府质量奖设2个奖项,其中“义乌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义乌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为鼓励创新,推动质量强市建设,同时设立“义乌市政府质量管理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

“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

“创新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在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造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

第三条  义乌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由组织自愿申请,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选优的原则,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义乌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创新奖”获奖组织不超过2个。

第五条  “质量奖”、“创新奖”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 19579)的最新版本评审。

第六条  鼓励我市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成立义乌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

市评委会由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的领导组成。市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兼任,其他成员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评审办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评审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第八条  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义乌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并提交市政府审定发布;

(三)审定义乌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

(四)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市政府批准的拟授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市评审办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义乌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做好申报与评审过程的组织、协调以及对组织的指导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专家库,按评审需要组建评审组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四)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五)承办市评委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评审组由3-5名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名单;

(二)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对申报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评审组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员应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严守评审纪律,公平公正。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质量奖”、“创新奖”申报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义乌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质量基础工作扎实,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满2年,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前列,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对数字经济新兴产业、生命健康产业和农业,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年限不作要求。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品牌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

(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1.最新纳税信用等级A类;

2.建设行业近2年市信用网信用评价等级每季度均达到B类及以上、近2年获得“义乌市商城杯”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目3项以上、近2年建设系统信用评价等级每季度均为A级;

(六)农业企业生产的产品需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任意一项认证;

(七)工业企业上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B1类及以上;

(八)近3年在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劳动纠纷、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未发生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国外通报和退货,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供方、合作伙伴、社会组织或公众对其重大有效投诉,无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九)工矿企业达到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通告。由市评审办向各镇(街道)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发布申报通告。

(二)申报推荐。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在自愿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至市评审办。对“品字标”品牌企业优先推荐。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市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报告并由组织确认,最终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组织名单。对未能进入现场评审的,应当反馈资料评审情况。

第十六条  部门评审。市评审办组织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市信用中心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评审,市评审办根据各部门的评审意见及信用积分等各项评价结果,计算部门评审得分。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资料评审后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现场评审意见提交市评审办。

第十八条  审查表决。市评审办根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及现场评审报告等各项评价结果,综合部门评审得分情况,计算评审总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选授奖组织名单,将组织的相关材料提交市评委会审查,市评委会组织由评委会成员、上年度五十强企业代表或行业协会代表组成的评议组人员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确定初选授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社会公示。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初选授奖的组织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评审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评委会审查。

第二十条  审定批准。市评委会审查后,确定拟授奖组织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第五章  表彰、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一条  获奖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通报,并以适当形式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质量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创新奖”获奖组织每家奖励3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二条  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市市场监管局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评委会成立监督组,对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评审组成员与参评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申报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项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6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申报。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有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介绍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的责任和义务,应持续改进质量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始终保持标杆形象,成为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宣传质量管理经验、普及质量知识的引领者。

第二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当将奖金主要用于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二十七条  获奖组织可在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义乌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但需注明获奖年份,且不得用于产品宣传。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市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评审办报市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在市级主要媒体上予以曝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获奖组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劳动纠纷、公共卫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二)产品、工程、服务、环境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四)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组织相关秘密,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义乌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义政办发〔2018〕16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市评审办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