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25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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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目标考核与财政补助资金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7〕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导向原则,通过绩效考核体系改革,确保公立医疗单位的公益属性。坚持奖惩结合原则,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单位薪酬总体水平、院长年薪等挂钩,奖优促劣。坚持考核科学性和可操作相结合原则,通过科学设定考核体系,即体现医院总体运营情况,也能够突出院长的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通过优化精简考核内容,避免重复考核,注重考核体系的可操作性。
二、考核范围
义乌市妇幼保健院、第二人民医院、口腔医院、精神卫生中心等4家非医共体牵头单位的公立医院。
三、考核指标体系
绩效考核指标涵盖满意度评价、医疗质量、运营效率、综合管理、持续发展等五个维度。基本分为100分,另设加减分项。
四、考核程序与办法
由市卫健局相关科室组成考核小组,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通过资料查阅、数据采集、实地考察、问卷调查(测评)等方式进行;局办公室负责考核结果的汇总和复核。
五、考核结果应用
绩效考核结果与各单位薪酬总体水平、医疗机构等级评审、院长年薪、领导班子选拔任用等挂钩。
1.考核结果与薪酬(绩效)的关系。
考核结果直接与单位薪酬总量、职工人均薪酬等挂钩,具体办法按照市卫健局、人社局、财政局等三部门下发的《关于推进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义卫发〔2019〕4号)文件执行。
2.考核结果与院长年薪的关系。
单位考核结果直接与院长奖励性年薪相挂钩。即:
院长奖励性年薪=奖励性年薪基数×100(考核分数)×考绩系数,其中,市精神卫生中心不实行院长年薪制。
其他单位班子成员薪酬待遇按照单位职工平均薪酬水平设定,临床一线的班子成员薪酬待遇也可根据其业务开展情况,按照单位薪酬分配方案确定。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单位医疗总收入、门急诊次均费用、住院次均费用三项同时超标的;
(2)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3)发生重大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的;
(4)发生一级医疗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5)发生可避免的孕产妇死亡事件的;
(6)发生重大院内感染事件的;
(7)上级部门规定的其它一票否决相关事宜。
4.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并作为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附件:1.义乌市妇幼保健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2019年度)义卫发32-1.xlsx
2.义乌市第二人民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2019年度)义卫发32-2.xlsx
3.义乌市口腔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2019年度)义卫发32-3.xlsx
4.义乌市精神卫生中心绩效考核指标体系(2019年度)义卫发32-4.xlsx
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