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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中共党务
  • 体裁分类:法律
  • 文件名称:【市级】义乌市新农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 发文机关:公共资源交易
  • 发文字号:义委办〔2008〕151号
  • 成文日期:2020-09-10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有效
【市级】义乌市新农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1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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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义乌市委办公室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义乌市新农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机关各单位:

《义乌市新农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0月7日          

义乌市新农村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工程建设程序,加强对新农村建设工程的服务指导,确保各项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义乌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义乌市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农村建设工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管理、监督、服务,村级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工程项目实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预算、统一招标、统一监理、统一审核”。

市农办负责全市新农村建设工程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的计划统筹,监察、发改、财政、建设、农业、林业、水务、采招监管等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履行好新农村建设工程涉及的行政职能。

新农村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监督,特别是要强化村级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村建设工程是指村庄整治中所涉及的排水排污、自来水、村内道路、湖塘沟渠、外墙粉刷、绿化、亮化、公厕等项目,包括农村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和财政资金扶持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 工程立项与规划

第四条 新农村建设工程由村级组织提出书面申请,镇街立项批复,并按工程性质报市相关部门备案。镇街要做好统筹安排,不能交叉立项。

村级组织应每年排出新农村建设工程的年度计划,并公开向群众征求意见。

第五条 新农村建设工程经立项批复并报市相关部门备案后进行规划设计。规划设计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性、超前性和可操作性,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吸纳合理的建议;

(二)突出地方特色,注重传统历史遗产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注重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注重集约节约用地,统筹基础配套设施。

第六条 新农村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要与已建的污水管网、路网等基础设施衔接,镇街要严格审查把关,确保规划设计方案合理有效。

第七条 镇街应公开招标2-5家规划设计单位,对本镇街范围内的新农村建设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第三章 工程招标与投标

第八条 三万元以上的新农村建设工程由镇街统一进行招标与投标,招标投标的全过程在镇街招投标中心招标交易。

新农村建设工程招标应采取整体招标方式,不得以分割标段等为借口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两次以上无足额报名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方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十条  市采招监管办负责全市新农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与各镇街招投标中心建立联动机制,在政策上给予指导,在业务上给予帮助,问题处理上给予支持,信息平台上相互畅通。

第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负责,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单位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依法合规切实做好评标工作。

第四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

第十二条 每个建设工程必须成立3至5人的有联村指导员参加的项目建设管理班子,并报镇街备案。

项目建设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质量、进度、资金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工作。

第十三条 镇街应公开招标2-5家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本镇街范围内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进行统一监理。

第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自觉增强守法、信用、履约意识,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第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遇工程变更或附加工程量的项目,要严格控制总量不能超过总工程款的20%,在变更或附加工程量时要严格操作程序,坚持事先商量确定,坚持事先鉴证,坚持额度追加原则,不得自行追加或变更。

第五章 工程验收与审核

第十六条 凡涉及市、镇街补助的项目,必须按照项目申报、立项审批、规划设计、预算、工程招标、监理鉴证、竣工验收、决算审核的流程进行。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镇街应对工程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才能进行工程决算。工程竣工资料一式四份,其中镇街、村级组织、施工、监理各留一份。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镇街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工程管理班子等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章 工程预算与决算

第十九条 镇街应通过公开招标落实2-5家中介单位,负责本镇街范围内所有新农村建设工程的统一预(决)算。

第二十条 工程预算与决算单位必须分开,不能同一个单位既预算又决算。

第七章 资金管理与拨付

第二十一条 新农村建设工程的资金拨付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工程合同的约定以及工程管理规定进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以及工程量、工程造价等情况必须建立账册,张榜公布,公开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公布时间不得少于7日。

广大群众有权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工程资金运转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资料,并做好解释说明,不得推诿塞责,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标外工程、设计变更或附加工程量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后,拨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验收合格后,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通过相关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1)自筹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2)不实行专款专用的;(3)财务管理不健全、会计审核不规范的;(4)虚报工程造价的;(5)其他应予暂缓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等部门每年应抽查不低于10%新农村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镇街工作人员应做到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做好保密工作。若在新农村建设工程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监理人员对中标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项目经理长期挂名、不到岗到位、任意更换等行为隐瞒不报的,经调查核实,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承接本市新农村建设工程出现不合格工程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无视行业管理的或在投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中标结果无效的,由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村级组织相关人员随意变更设计或附加工程量,随意克扣、增减工程款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新农村建设工程中涉及到本办法未规定内容的,参照《义乌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义乌市村级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镇街公开招标的规划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预决算单位的管理实施细则,由镇街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制定,并报市农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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