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9-10 00:00
访问次数:
各采购人,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管理,维护采购各方主体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和财政局研究决定,现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质疑处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处理适用本通知。
二、职责分工
采购人负责采购活动质疑的处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处理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委托授权范围内处理。如超出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告知采购人。
三、询问的答复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
四、质疑的受理
(一)质疑时效期间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供应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二)质疑书要求
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质疑人的名称;
3.质疑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质疑日期。
质疑书应当署名。质疑人为法人的,质疑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人为其他组织的,质疑书必须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必须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质疑人可以自己直接质疑,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代理人办理质疑事务时,应当将授权委托书连同质疑书一并提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三)不予受理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不予受理:
1.质疑人不是直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者与采购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2.质疑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质疑书未署具质疑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质疑的,质疑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4.超出质疑期限的;
5.质疑已经处理并答复的,质疑人就原质疑事项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质疑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7.其他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四)回避规定
负责处理质疑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近亲属是被质疑人、质疑人或者是被质疑人、质疑人的主要负责人的;
2.近三年内曾在质疑人、被质疑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3.与被质疑人、质疑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质疑事项公正处理的。
五、调查取证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进行的调查取证,质疑人和与质疑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
六、质疑的处理
(一)答复时间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书后7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质疑作出答复。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质疑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质疑处理期限内,但应事先书面告知质疑人。
(二)暂停采购活动
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项目采购活动。
(三)撤回质疑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后,质疑人书面申请撤回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质疑处理程序。
(四)处理方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按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1.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的,收到质疑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质疑人限期修改补正后再提出质疑。限期时间应当充分考虑修改补正所需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质疑人逾期未能补正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动放弃质疑。
2.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的,提请相关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如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质疑情况属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处理。
(五)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1.质疑人和被质疑人名称;
2.质疑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基本情况;
3.对质疑事项的审查情况、具体处理答复意见、相关依据和理由;
4.作出质疑答复日期。
质疑答复应当加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单位公章后,送达质疑人及其他与质疑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书答复前抄送一份义乌市财政局。
七、档案管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质疑档案。质疑过程形成的所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质疑书、证据材料、调查取证材料、质疑答复等)均应当留存。其保管和销毁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八、其他
国企采购、镇(街道)平台采购项目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由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1.质疑书(参考版本)
2.质疑答复(参考版本)
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义 乌 市 财 政 局
2016年3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