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1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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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9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颁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并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和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监督检查、属地管理的相关制度和程序。

截至2019年5月1日,我省共有甲级安全评价机构6家,乙级安全评价机构14家,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7家,其资质条件均满足《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号)。《管理办法》施行起,原《管理规定》均同时废止。原《管理规定》相关的配套文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核审批工作有关表格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09〕182号)等均已不再适用。现有机构的资质条件配备、执业行为均需按照《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的规定规范执行。依照新的资质认可条件要求,我省原有的20家安全评价机构将提出换证延期申请。因此,加快出台与《管理办法》相配套的我省具体举措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思路

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总体思路,一是依照《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符合上位法的要求;二是参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09〕18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核审批工作有关表格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09〕182号),吸收其中表格的可以沿用部分;三是依据《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6号)内容,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强调浙江省中介机构相关要求;四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实现网上审批和掌上办,优化服务,实现零次跑。

三、主要内容

《通知》依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原有相关制度和程序上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完善资质审批程序,统一审批相关标准。《通知》分五个部分,共十四点,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职责。综合《管理办法》和52号文件精神,《通知》第一部分明确,省应急管理厅、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分别履行相关职责。

(二)关于资质审批受理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通知》第二部分第一条明确注册地在本省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办理资质新申请、延期、变更等行政审批事项,均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实现全程网办。

(三)关于资质申请。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行政审批事项共分为15项,申请材料大体相似却也各不相同,浙江省政务服务网具体事项办事指南已详细说明办事流程、办事材料等,因此《通知》中不再重复说明。《通知》第二部分第二条明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材料具体见政务服务网具体事项的办事指南。

        2.《通知》附件2中表五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现场审查承诺内容,若违背承诺内容即为不满足资质认可条件。

(四)关于资质认可条件细化。

        1.申请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中,有关固定资产证明依据,综合比较其净值、原值和评估值,评估值更能反映当前市场价值,因此《通知》第二部分第三条明确固定资产价值用资产评估值证明。

         2.《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为确保工作场所的延续性,《通知》第二部分第三条明确工作场所系自有的,需提供房产证明;系租赁的,需提供出租方房产证明和租赁合同,且剩余有效租期不少于一年; 

        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场所环境需满足工作要求,故《通知》第二部分第三条明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与安全评价工作场所面积在申请资质时不得重复计算。

        4.专职技术负责人是对所负责行业领域全过程的技术决策、技术把关,其专业能力需能够胜任所申请专业领域的要求。故除满足《管理办法》规定外,其专业能力需与申请业务范围的主专业相匹配,并且最多担任2个相近行业领域的技术负责人。

        5.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是由知识、技能和经验构成的,学术成果的取得是表征一个人技术水平的重要标志,故《通知》第二部分第五条明确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且作者排名前三的,其专业能力可通过发表的论文予以认定;获得科技成果奖且有个人证书的,其专业能力可通过科技进步奖予以认定。

(五)关于外省机构到浙江从业告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外省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结合“最多跑一次”文件精神及要求,《通知》第四部分第二条明确到浙江开展跨区域技术服务的省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登录由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开发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进行网上在线告知。

(六)关于机构信息变更。《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等8类事项发生变化的,均需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此外,专职安全评价师、工作场所及档案室面积和固定资产发生变化的,虽未做变更申请要求,但其涉及资质条件继续满足与否。因此,《通知》第四部分第三条在《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明确当专职安全评价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场所及档案室发生变化的需及时登录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变更,变更内容将作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内容。

(七)关于机构信息公开。《浙江省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市场中介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示营业执照、机构资质证书,公布服务项目、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等事项。

此项内容有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通知》第四部分第四条再次强调该条内容;另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因此,《通知》第四部分第五条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时间作出了详细规定。

(八)关于事中事后监管。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充分利用好应急管理部建立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建立的“浙江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了解省外及省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动态,落实监督检查工作。

四、贯彻落实要求

本《通知》主要根据《管理办法》进行细化修订,按照规范性文件要求,《管理办法》已经明确的内容,除非必要,本《通知》不再重复。因此,在具体执行中应将本《通知》与《管理办法》相结合,一并予以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