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09-27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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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主要名词解释

1.救灾物资:是指各级财政安排资金,由粮食物资部门负责储备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影响人员和安排受影响人员生活的各类物资。

2.企业协议储备要求:对一些具有特殊储备要求、不宜长期储存、使用量大而储备不足的物资,可以委托具备一定生产经营和储备能力的相关企业协议储备。

3.救灾物资储备品种:涵盖受影响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物品和救灾应急救援所需设备,主要包括生活保障用品类、生活保障设施类和应急救援类等物资,并根据当地灾害特点和历年物资使用等情况进行购置和储备。

4.承(代)储单位工作主要职责:具体承担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应急动用出库,并对救灾物资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5.救灾物资调拨使用程序:救灾物资调拨使用原则上应逐级申请。应急调拨使用时,应当首先使用本级救灾物资,在本级物资全部使用仍无法满足救灾需要时,可申请调拨上一级物资。申请使用上级物资,由受灾地人民政府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上级粮食物资部门。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向粮食物资部门下达调用指令,粮食物资部门根据指令下达调拨通知单,救灾物资所在地粮食物资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调运,并在通知下达后的12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救灾物资可先口头报告,后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6.救灾物资的运力保障:原则上由粮食物资部门负责组织落实。一般情况由粮食物资部门与有关物流、运输企业签订救灾物资应急调运装卸配送协议解决;发生重特大事件所需运力和通行保障由省级应急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驻浙部队、武警、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实施联动保障。

7.救灾物资的回收:受灾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救灾物资回收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与粮食物资部门做好回收物资的交接。粮食物资部门负责对回收物资进行清洗消毒、维护保养、整理包装,作为当地救灾物资重新登记入库储备。省级救灾物资中的应急救援设备等物资回收后作为省级储备重新登记入库。对非回收类救灾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回收。

8.救灾物资的轮换:承储单位对接近正常储备年限的救灾物资,报经当地粮食物资、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进行轮换。生活救助类物资,可酌情支持当地人民政府用于冬春救助或临时救助;装备器材类物资,参照当地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9.救灾物资的报废:破损严重或超过正常储备年限无法使用的救灾物资,由粮食物资部门会同应急管理和财政部门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对报废救灾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无法利用的,可售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再生资源加工处理,并签订协议,不得流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