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113307827686788633/2020-34356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通知
  • 文件名称: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提升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 发文机关: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2020-09-2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信息有效性:有效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提升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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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27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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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金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金义都市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办,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社会事业和宗教管理局、财政审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和全省民政工作会议精神,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结合省民政厅年度工作要点,决定将2017年作为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提升年。现就做好相关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深化低保救助工作。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四季度全市城乡低保标准实现一体化。根据省级政策规定的发放对象和标准,及时启动和发放价格补贴。加强对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力度,各县(市、区)均要出台支出型贫困生活救助政策,通过纳入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社会帮扶等多样化救助形式,着力缓解因病、因学致贫家庭的生活问题。

二、开展低收入农户认定和动态管理。根据《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浙农办〔2016〕82号)精神,做好当地低收入农户中低保及低保边缘对象的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政策的精神实质,迅速会同当地农办开展基层业务指导,制定工作方案,分两年时间推进完成。在做好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基础上,从今年3月份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对象的调查摸排、审核认定、系统录入和动态管理工作。要整体把握省定低收入农户总量要求,兼顾家庭收入财产的特殊情况,提高对象认定的准确性。要加强与农办的衔接配合,实现数据共享互通,确保一户不漏、户不漏人。

三、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机制。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1号)的规定,进一步强化特困人员生活保障。提高保障标准,其中城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不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50%确定;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当地不低于城镇标准的80%确定。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配备,护理人员与生活自理供养人员、生活不能自理供养人员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10和1:4。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与社会保险、低保、孤儿、残疾人两项补贴等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重复救助。

四、加强医疗救助工作。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力度,2017年全市按户籍人口人均不低于18元标准,于一季度筹集落实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继续做好罕见病的登记备案和专项救助工作。加强与人力社保部门的沟通衔接,实现医疗救助和医疗保险“一站式”即时结报功能,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

五、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省、市、县三级核对系统的联网,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力争实现存款数据省级统一查询;车辆、工商等数据市级统一查询;其他数据县级批量查询。加强核对系统数据录入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县级要为每个乡镇(街道)配置高拍仪和读卡器,确保核对系统中能上传申请对象身份证、户口本和核对委托授权书等三个扫描件,使得联网核对有据可依、程序规范。

六、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对各项年度重点工作早启动、早部署、早落实,确保按期完成。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加快建立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部门资源,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落实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及时足额安排社会救助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

(三) 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基层业务培训指导,注重政策宣传,加强队伍能力建设。同时,要引导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第三方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惠及到人。

(四)规范救助程序。严把社会救助的申请审核和资金发放,完善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形成规范、公正、高效的社会救助机制。

金华市民政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17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