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民政局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27 14:57

访问次数:

字体大小:

各县(市、区)民政局、金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金义都市新区社会事业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社会事业和宗教管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民政部相关文件精神,顺利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社会救助重点工作,按照全市民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要求,现就加强全市社会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残疾对象低保救助。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下发残疾人救助政策问答的通知》(浙民办〔2016〕助19号)的精神,对依靠家庭供养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单独施保实行分类审批。其中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和财产状况,均按单人户纳入低保;对于依靠子女供养的,应计算并适当放宽子女赡养能力;夫妻一方为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应核对家庭收入和财产情况。

二、适当放宽特殊人员准入门槛。根据《浙江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民助〔2015〕147号)的精神,基层在受理低保申请时,要结合申请对象实际生活情况,不搞“一刀切”,不能简单地以具有劳动能力或有成年子女,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轿车、第二套住房,以及受过刑事处分、道德有瑕疵等理由不给予低保批准。对以下特殊情形,可适当放宽准入门槛。

(一)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实际未就业的下列人员,不再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硬性计算收入,也不得硬性规定必须就业:1.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其照护人员1人。2.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的困难家庭,其照顾人员1人。3.在怀孕、哺乳或照顾2周岁以下婴儿期间的妇女。4.归正人员归正3年内可考虑为就业期。

(二)酌情扣除收入的情形:1.低保家庭成员首次就业或者自主创业的,12个月内不计算收入;12个月后计算收入时,可扣除其就业、创业成本。2.非共同生活的子女属于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以及家庭刚性支出过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不计算其赡养能力。3.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审核时不应考虑其是否具备劳动能力。

三、试行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在学习借鉴兰溪、义乌、浦江三地支出型贫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可积极探索试行符合本地实际的支出型贫困家庭生活救助,将因病、因残、因学等家庭刚性支出较大、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四、开展赡养费计算试点。省民政厅2016年确定杭州市上城区、瑞安市、云和县作为低保救助赡养费计算试点单位,他们的做法可积极借鉴。以瑞安市为例,该市确定赡养费计算公式为:(家庭月总收入-60%×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人数)÷需赡养的人数。各县(市、区)可通过试点探索赡养费计算办法,合理设置无赡养能力收入和财产标准线,简化审批程序,赡养费由赡养人自诉承诺为主,及时审核公示,对无赡养能力对象按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事后核查。对提供虚假赡养证明的对象,除重新审核申请对象救助资格外,要将赡养人家庭纳入社会诚信“黑名单”。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把社会救助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尽快完成低保标准调整,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扩大低保救助覆盖面,实现应保尽保,确保年度考核任务顺利完成。





金华市民政局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