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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规范
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义乌市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白头文【2020】96号
2021-01-12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01-12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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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有效防范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规范要求,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集团范围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和承接本集团业务范围内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单位。
第二条 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含氧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 结合供排水行业特点,集团范围内有限空间主要有生化池、清水池、供排水管网及沿线附属设施(铺设或抢修作业面)、泵房(站)集水池、窨井、深基坑、化粪池、污水池(井)、隧道、涵洞等封闭或半封闭场所。有限空间分类:第一类是密闭或半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第二类是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第三类是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集团范围内分为生产业务类有限空间作业、工程类有限空间作业和行政后勤类有限空间作业。
第四条 必须按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标准及本规定要求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相关措施,严格审批程序、作业程序,必须配备有限空间作业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第五条 本企业在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当通过项目发包、劳务分包、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公司(应具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质条件)。不得将有限空间作业项目发包、分包给不具备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企业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应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辨识和分级,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摸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现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实行“一企一档”。应在有限空间附近设置防护栏、盖,及安全警告标志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告知牌。
第八条 各企业应结合实际编制有限空间年度培训计划,自行组织人员到正规培训单位(机构)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培训或复训。运营安全部结合各企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有限空间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培训人员必须经专业理论和实操考核合格,取得相关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工作。
第九条 逐步完善持证上岗制度并定期组织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复训,未经复训或复训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相关活动。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条 根据作业环境氧含量和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指标(见附件1),按危险有害程度由高至低,将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分为3级。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环境为1级:
(1)氧含量小于19.5%或大于23.5%;
(2)可燃性气体浓度大于爆炸下限(LEL)的10%;
(3)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大于GBZ2.1规定的限值。
2.氧含量为19.5%-23.5%,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环境为2级:
(1)可燃性气体浓度大于爆炸下限(LEL)的5%且不大于爆炸下限(LEL)的10%;
(2)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大于GBZ2.1规定的限值的30%且不大于GBZ2.1规定的限值;
(3)作业过程中有毒有害或可燃性气体浓度可能突然升高,如窨井、化粪池等有限空间作业。
3.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环境为3级:
(1)氧含量为19.5%-23.5%;
(2)可燃性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LEL)的5%;
(3)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不大于GBZ2.1规定的限值的30%;
(4)作业过程中各种气体浓度值保持稳定。
第十一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综合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实施能有效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方案。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同生产运行相隔开。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三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要求作业不止通风不止、作业不止检测不止、作业不止监护不止。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前30分钟。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现场负责人对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形成交底记录。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当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并书面记录数据。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需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或者作业工作面发生变化的,均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第十六条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做好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记录,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第十七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根据有限空间作业环境选用合适的通风设备,采取合理的送风方式,提供足够的送风量和通风时间,有效置换、去除有限空间内的有害气体。
第十八条 通风机进风口应设置在上风侧,确保工作地段空气流通良好,并保证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对作业面持续送风。如在作业过程中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19.5%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第十九条 禁止在井内、管道内以及封闭的场所使用燃油(气)发电机等设备,以防止作业人员缺氧或有害气体中毒。地上井口附近使用燃油(气)发电机等设备时,应放置在作业区域的下风侧,与井口及通风设备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废气进入。
第二十条 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通风、检测、照明、通讯、应急救援等相关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通风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
各类设施、设备、装备以及个人防护用品应妥善保管,并定期检验、维护、更换,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现场配备可正常使用的应急救援装备,人员应经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行业特点,各企业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审批流程;
2.组织制定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人员培训教育、作业审批、现场管理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3.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通讯等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督促、检查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5.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6.发生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
各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企业应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和作业条件,检查承包方在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作业行为和安全措施,并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应在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和作业告知牌,载明“项目名称、有限空间作业五项规定、项目实施单位、现场负责人”等内容,并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用警戒带(板)有效隔离作业区域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二十六条 各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指定专门人员监管有限空间作业,承包方应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不得在没有监护人员的情况下作业。
第二十七条 应严格执行作业审批制度,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运行、保养检修、清理(清淤)等作业的,未经本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第二十八条 应加大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经费投入,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适当提高有限空间作业预决算,确保有限空间作业安全。
第二十九条 要加强有限空间作业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安全设备设施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安全教育培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条 应定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第三十一条 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不断进行修订完善。
第三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禁止盲目施救。按有关规定向安监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有限空间作业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集团各相关职能部室应按其职责范围对各下属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实行备案审批制。
有限空间作业环境为3级时,应将资料向本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备案,部门负责人审批。
有限空间作业环境为2级、1级时,生产业务类、工程类和行政后勤类有限空间作业应将资料向本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企业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审批表见附件2)。
第三十五条 集团对有限空间作业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检查记录、设备设施、应急救援演练、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集团所属各企业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可制定细化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