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 信息索引号:

    330782000000/2021-366368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 体裁分类:

    意见

  • 文件名称:

    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实现倍增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文机关:

    义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义政发〔2021〕2号

  • 成文日期:

    2021-01-2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登记号:

    GYWD00-2021-0001

  • 信息有效性:

    有效

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实现倍增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部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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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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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积极培育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改造提升传统制造业,鼓励工业企业实现倍增,加快推动实体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制造2025”义乌行动计划》等文件精神,现就鼓励本市工业企业实现倍增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打造新型制造业体系

(一)培育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对通过审核验收的市级两化融合、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物联网工厂)、工业互联网应用等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按其网络软硬件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对列入工业智能制造数字化转型升级试点的项目,其网络软硬件补助提高到50%,上述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列入省级、国家级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项目及数字经济产业类、公共服务类重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对注册在本市的工业信息工程服务公司、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工业设计企业以及集成电路、网络通信、智能终端、新型显示、新型元器件及材料等企业,其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升档奖励的,补差计奖)。

鼓励企业上云,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向云服务平台及平台运行企业购买云产品和云服务,且年度费用超过3万元的,按其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上云标杆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二)加快发展质量品牌。获得义乌市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组织奖励金额按照《义乌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兑付;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和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创新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60万元的奖励。

鼓励争创省级、国家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对验收合格并获得省级、国家级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称号的,分别给予实施单位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1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被认定企业之前已享受过原省著名商标财政扶持的不再奖励)、省知名商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给予一次奖励,不重复奖励;由省级品牌升级为国家级品牌的,补差计奖;延续认定的,不予奖励。对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并实施贴标的企业,首个产品获得认证给予50万元的奖励,第二个产品获得认证给予30万元的奖励;获得“品字标”公共品牌授权并实施贴标的企业,每项授权奖励10万元,获得授权后通过认证的,按照认证奖励金额补差计奖;每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8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积极争创国家级产业基地,对获评国家级产业基地(制造业)称号的行业协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级产业基地复评的行业协会,给予1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三)加快实施绿色制造。对首次列入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名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节水型企业名单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5年内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经信局)

二、构建特色区域创新体系

(四)鼓励创新主体创建。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四上”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其它企业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首次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

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重点企业设计院)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五)大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纳入R&D经费年报统计范围的工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按比例进行奖励。企业当年研发投入超过3000万元的,按10%给予奖励,研发投入2000(含)—3000万元的,按8%给予奖励,1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6%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加大对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含管理提升类)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投入奖励力度,当年研发投入达到500万元(含)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5%(含)以上的,在现有研发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在企业实现倍增或提升目标后,再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研发投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含)以上的,在现有研发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在企业实现倍增或提升目标后,再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在标准地出让和产业招商时,明确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必须达到3%以上。(责任单位:各产业平台)

(六)深入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强化科技计划的针对性和引领性,支持工业、农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教育、公共安全等民生领域的科技创新,鼓励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项目,上级有经费支持的,按上级实际到位资金1∶1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与上级支持经费的总额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总额;项目承担单位为财政预算单位的,项目研发经费列入专项经费预算。(责任单位:科技局)

(七)切实加强科研团队建设。对认定为省级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依托单位50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给予依托单位25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外国专家项目和省级重点引智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且项目第一完成者为我市单位的,分别奖励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8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且项目第一完成者为我市单位的,分别奖励一等奖4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20万元;我市单位为第二完成者的,减半奖励。“百博入企”考核优秀的博士给予10万元奖励,合格的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八)不断强化创新平台建设。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单位给予重点支持。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建设依托单位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市级产业创新综合体(镇街创新综合体除外),通过验收后给予运营机构100万元奖励。鼓励科研院校来本市共建技术转移中心,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局)

(九)积极构建创新创业生态体系。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新注册并入驻经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注册后前三年按地方综合贡献额的90%给予奖励,之后两年按地方综合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围绕科技对接、双创活动等主题,对经报备的沙龙、论坛、推广发布、合作对接、赛事等科技创新活动,按其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重大科技创新活动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科技局)

(十)探索推进科技金融创新。设立科技风险补偿资金池,鼓励银行、担保、保险等机构推进科技信用贷款、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对提供科技信用贷款的担保或保险机构给予年度保费50%的奖励,对贷款银行给予年度贷款总额0.5%的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

(十一)积极拓展创新券服务范围。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的创新券兑付资金,用于支持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购买合作开发、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技术查新、专利年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标准制定、认证等服务及抵扣金融机构科技风险补偿信用贷款担保费和贷款利息,所支付费用按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企业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加强资源挖掘,将创新券应用范围扩大至全国。(责任单位:科技局、市场监管局)

(十二)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工业企业生产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规模以上企业按其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规模以下企业按其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规下企业在补助当年及次年升规的,补足剩余的4%补助。列入智能制造、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项目的智能化生产设备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倍增试点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增长均达到50%、80%、100%的,管理提升类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增长均达到30%、40%、50%的,按其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再分别给予5%、8%、10%的差额补助。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制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替代进口自用设备(装备),对经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按其评估价格的20%给予补助。支持首台(套)研发,对获得省、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鉴定(验收)的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项目,按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浙江制造精品”的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十三)支持创新设计发展。对重大设计类展会、大赛、论坛、校企对接实践等活动,给予资金支持。对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其设计师获得光华龙腾奖奖励100万元。获得iF国际设计金奖、红点之星、红点至尊、GMark金奖、IDEA金奖的注册在义企业每项奖励50万元;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红星奖金奖的注册在义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获得iF、红点、IDEA奖、GMark、浙江智造奖其它类别的注册在义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设计人才享受本市高层次人才在住房、子女就学、人才绿卡等方面的政策和待遇。

培育我市工艺美术师队伍,对获省级、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获国家级工艺美术专业评审金、银、铜奖的作品,分别给予每件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同一件作品重复获奖的,按最高标准给予一次奖励;同一件作品多人合作的,对第一作者给予奖励。每人每年最多给予两件作品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

三、健全企业梯队培育体系,鼓励企业标准化发展

(十四)健全企业梯队培育体系,鼓励企业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建立健全小升规企业、省“放水养鱼”行动计划拟培育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等多个梯队的培育体系。

实施“倍增计划”,扶持培育试点企业以“倍增计划”中的各种集约化发展路径来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力争通过3至5年时间,推动试点企业实现规模与效益倍增。

对首次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的企业,对其连续保持规模以上统计管理满2年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对列入倍增计划试点的企业(含管理提升类)和首次列入规模以上统计管理且依然在库的企业(奖励三年,含升规当年),其年度税收增长幅度高于全市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幅度的,对其超出部分给予80%的地方综合贡献奖励。

对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雄鹰行动”企业培育库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国家级培育企业折半享受)。(责任单位:经信局)

(十五)鼓励企业标准化发展。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牵头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浙江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验收并获优秀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再给予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获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的运行单位给予200万元的奖励,承担期间考核合格的每年给予5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国际、国家、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承担期间考核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各级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承担期间考核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承担各级标委会工作组组长单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主导制修订并正式发布国际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城市标准化创新联盟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制造标准)、金华市地方标准(义乌市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或第三名的制修订单位,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奖励,其他参与单位按照主导制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奖励;如同一项标准排名第二、第三名的均为本市企业,平均分配50%奖励,第三名以后有多家本市企业参与的,平均分配20%奖励;单个单位每年参与制修订各级标准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不受此限。单个单位每年参与制修订各级标准的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参与国际标准和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不受此限。对主导制定国家级、浙江省级团体标准(浙江制造标准除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的奖励;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及评审,自主制定实施义乌市级团体标准,且按该标准组织生产的规模以上企业达到该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数50%以上或按该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达到20家以上的,给予牵头的行业协会10万元的奖励;对单个协会每年标准化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四、强化要素保障支撑体系

(十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高税无地企业项目招选入围企业、经认定的市重大招商选资项目投资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要,通过司法拍卖或市场化交易取得工业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的,自受让后次年起三年内亩产税收年均达25万元(含)的,按照其计税成交价格的20%给予奖励;自受让后次年起三年内亩产税收年均达30万元(含)的,按照其计税成交价格的25%给予奖励。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取得工业用地后次年起三年内亩产税收达年均到25万元(含)的,在实现倍增后按照其计税成交价格的20%给予奖励。上述企业允许享受不超过成交价款50%的政策性融资担保额度。(责任单位:经信局、金融办)

鼓励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承租扩产。试点企业为扩大产能在市内工业企业范围内承租车间的,在实现年度销售及税收增长目标基础上,予以每月每平方2元的租金补助。(责任单位:经信局)

(十七)强化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每年安排预算资金支持义乌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运营和维护、支持举办省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强化企业家队伍建设,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责任单位:经信局)

(十八)强化知识产权引领作用。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包括港澳台)发明专利,给予每件4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单位或个人,每件给予1万元的费用补助;对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获得商标国际注册的企业,按每件商标实际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每年度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核准注册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社团、协会或其他组织,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达5件以上的市场经营户,给予实用新型专利每件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1000元的奖励,同一专利权人同一年度获得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浙江省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企业年度授权发明专利数达5件及以上的,给予每件1.6万元的奖励。

对通过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实施企业运营类专利导航项目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通过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实施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牵头单位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签订两年资助合同,每个项目资助金额100万元;企业购买专利保险,按年度保费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知识产权联盟经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的,奖励20万元。企业承担市级以上重点产业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的,每项奖励20万元。企业通过质押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清贷款本息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同一家企业一年最高贴息补助5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补助。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持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达10人以上,当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的专利申请量在1000件以上,没有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且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数达到100件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由诉调对接中心调解成功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对非公职调解人员按每件300元给予误工补助。对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国内外知名版权代理企业,当年度在我市完成国内外知名版权授权使用业务量达500件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五、附则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政策适用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计算,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并申报加计扣除的奖励、2020年2月1日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实施之后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的奖励、本意见发布前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按本意见执行。《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8〕106号)废止, 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科技类认定奖励有创建期限的,通过验收后兑付;无创建期限的,按认定时间兑付。



义乌市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高质量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23〕5号),部分废止内容如下:《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工业企业实现倍增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义政发〔2021〕2号)废止条款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