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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市医疗保障局
2021-01-2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1-29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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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继续深化完善药品集中采购领域改革。依托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运用价格谈判降低虚高的药品价格,让利患者,切实减轻看病群众药费负担。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流通秩序,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情况
(一)目录范围:经药品生产企业书面报价、公开开标、专家评标等规定流程纳入《义乌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目录》(简称供应目录)管理的药品和经医疗机构推荐、遴选药品分类和组织专家评审等规定流程纳入《义乌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临时目录》(简称临时目录)管理的药品。
(二)药品配送企业对象:经义乌市药品集中采购共同体委员会组织公开遴选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药品供应企业是指纳入义乌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供应目录和临时目录)药品的生产企业和进口药品的代理企业。
(三)供应目录管理:
一是供应目录确定。根据文件规定,确定药品采购目录、发布药品采购公告、药品生产企业书面报价、公开开标、组织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等流程将符合规定的药品纳入义乌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目录管理。二是供应目录监管。各成员单位需将药品采购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药品集中采购共同体委员会。三是供应目录调整。按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谈判方案和采购公告规定,在采购合同周期内原则上不作调整。四是供应目录执行期限,暂定一年。
(四)临时目录管理
一是临时目录确定。根据文件规定,在确定遴选范围后,按采购目录整理、医疗机构推荐、遴选药品分类和组织专家评审等规定流程,经义乌市药品集中采购共同体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研究同意的药品,纳入义乌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临时目录管理。二是临时目录监管。各成员单位需将药品采购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到药品采购共同体委员会。三是临时目录调整。临时目录范围内药品动态调整,由药品采购共同体委员会发布调整采购公告,符合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品规管理规定。四是临时目录执行期限。暂定6个月。
(五)备案采购管理
因各种原因采购目录内药品不能满足临床需求或目录内药品无法正常供应的,按规定流程执行备案采购。按照药品备案采购遵循临床必需、无可替代的原则,实行按医疗机构、按品规采购,每次申请采购有效期不超过15天,可按病种结构和药品使用疗程备案。
(六)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
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是:组织平台采购业务监管、专项检查和重点督查;受理投诉、申诉和举报;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问题,通报典型案件;推动成员单位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由药品集中采购委员会组织成员单位内部交叉检查。
(七)医疗机构采购管理
备案采购不规范或自行采购目录外药品的,医保基金将不予支付,并按规定协议处理或行政处罚。
(八)药品供应企业管理
药品供应企业在采购周期内须确保满足我市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需求。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出现质量和供应问题的入围企业应承担药品替换产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行为,相关失信企业所有产品两年内不得在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共同体所有成员单位使用。
(九)药品配送企业管理
药品配送企业应对医疗机构和药品供应企业负责,确保药品质量不因运输、存储、配送等因素影响药品的使用、安全和疗效。
义乌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9日
解读机关:义乌市医疗保障局
解读人:骆云金 余慧
政策咨询电话:0579-85020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