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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18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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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土地集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经发〔2015〕6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是指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和平等协商”原则,通过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获得的农村家庭承包耕地土地经营权。

第三条  义乌市人民政府是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发证机关,市农业农村局是负责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日常管理运行,及时记录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及其变更有关情况。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流入耕地面积100亩以上、流转合同规范、流转合同剩余期限5年以上的农村流转土地的受让方。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

第五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由受让方自愿提出申请,并征得出让方同意。

受让方为流入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让方为流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或者依法拥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受让方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有效的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五)出让方同意办理登记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七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的办理程序:

(一)由申请人向流转土地所在镇人民政府递交申请材料;

(二)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

(三)市农业农村局将审核通过、公告无异议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造册;

(四)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发证。

第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收到镇人民政府的初审材料后,经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在义乌商报发布公告,公告期为7个工作日。

公告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农业农村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核手续并登记造册。

公告期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书面申请复查。市农业农村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复查完毕,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公告期限、复查期限不计入审核、登记办理期限。

第九条  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权属有争议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已登记发证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一)受让方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土地流转面积或者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土地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变更的有关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

(三)发生变更事实的有关材料。

变更登记程序按照本办法登记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是市人民政府确认受让方享有经登记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凭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权证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破损的,可以申请换发。换发时交回原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

第十四条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遗失的,在义乌商报上刊登遗失作废的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补发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书注明“补发”字样。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交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

(一)农村土地流转双方解除流转合同的;

(二)因依法征收、征用导致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交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的其他情形。

交回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应当加盖“作废”章予以注销。应当交回而未交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视同作废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应当撤销原登记,收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或者公告作废。

骗取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的,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第十七条  换发、补发、收回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和撤销登记的相关事项内容,应当及时记载于登记簿。

第十八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与信息化建设,保障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工作有效实施。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岗位知识。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的,可以向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申诉。收到申诉的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向申诉人反馈调查结果。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样式,由市农业农村局统一组织印制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登记簿和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义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