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3078200261089XD/2020-396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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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义乌市民宗局
义民宗〔2020〕7号
2020-08-1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1-10-22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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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3号)、《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浙民宗发〔2014〕63号)、《义乌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义政办发〔2015〕2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尊重信仰。民间信仰具有传承性、群众性、复杂性、区域性等特征,是中华传统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是区域性地方文化的重要内容,应尊重符合历史规律、社会文化和群众需求的民间信仰,发挥其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作用。
(二)明确定位。民间信仰是指群众以多神神祇为崇拜对象、以祈福禳灾的现实利益为基本诉求,与民俗活动紧密结合,在民间自发流传的非制度化的信仰。民间信仰与五大宗教有所区别,不宜突出其宗教属性和组织性,不宜将其等同于宗教事务来管理,应坚持因地制宜、因俗而治。
(三)属地管理。民间信仰事务实行属地管理。民宗局归口管理民间信仰事务,负责政策制定指导、场所登记编号、活动监督管理等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民间信仰事务的日常管理;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协助管理日常事务。场所所在地跨村(居)的,由所在镇街制定其中一个村(居)协助管理;场所所在地跨镇街的,由民宗局指定一个镇街牵头管理。
(四)控量提质。严格控制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总量,原则上不再新增登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同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赋予民间信仰时代发展的新元素,引导发挥其在道德教化、文化传承、民间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民间信仰活动内涵。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已登记场所管理
本指导意见所称已登记场所,是指建筑占地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且按照《义乌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完成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包括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
1.健全管理组织
(1)管理组织的产生和换届。管理组织产生和换届由所在镇街牵头,或由所在镇街委托所在村(居)牵头,通过信教群众民主协商推选的方式成立;管理组织成员经公示无异议、镇街审核同意后,以附件1《义乌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变更登记申请表》形式(附上成员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报民宗局备案。民宗局审核无误后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
(2)成员组成。管理组织一般由3到9人组成,成员需符合《义乌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之规定,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并明确主要负责人和成员分工。宗教教职人员不得担任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
(3)成员调整。管理组织成员若因任期内辞职、丧失任职条件、失去任职资格、无法正常履职等原因需个别调整的,场所需及时向所在镇街报告,或由镇街直接提出调整意见,并按照管理组织产生和换届的程序进行调整或增补。
2.加强活动管理
(1)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举办组织性、集体性民间信仰活动前,应明确时间、活动内容、参加人数、活动主持人等,事先征得村(居)意见,并报所在镇街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参见附件1《义乌市民间信仰活动申报表》。
(2)举办适用于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监管规定的大型民间信仰活动,除了征得村(居)意见、报所在镇街审核外,还须提前一个月报民宗局审核,并按规定报公安部门取得安全许可。
(3)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内仅限开展神祇崇拜、祈福禳灾等民间信仰活动,不得从事驱病赶鬼、妖言惑众、跳神放阴等封建迷信活动,更不得举行赌博、传销、非法行医等其他违法违规活动。未登记场所不得举办民间信仰活动。
(4)民间信仰活动一般不邀请或安排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确需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的,须提前报民宗局同意,且参加的教职人员应为本市已备案宗教教职人员。
(5)举办民间信仰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责任。
3.加强财务管理
(1)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
(2)场所应配备有从业资质的会计、出纳,且场所负责人、会计、出纳之间不得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其他特殊亲近关系。
(3)场所的收入和支出要规范、合理,不得公款私存、多头存款,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财务支出由主要负责人签批,重大支出(一般为1000元以上)须经管理组集体研究同意。
(4)场所因吊销、注销等原因终止后,由镇街牵头指导该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4.加强建设管理
(1)原则上不再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翻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因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需要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翻建的,须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因房屋质量问题需要修缮的,由场所向镇街提出申请,说明理由,附上村(居)意见和修缮方案,镇街出具修缮指导意见后方可实施,修缮后的房屋不得超出原用地范围和建筑规模。
(2)禁止未经批准新建、迁建、扩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一经发现,镇街应按照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违法占地等规定,及时报告并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3)因有机更新、工程征迁等涉及甲类场所,由所在镇街提出保留、迁建或其他处置意见,并会同民宗、文保、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协商处置;涉及乙类场所且有合法土地所有权的,一般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为主,原则上不再安排迁建;涉及乙类场所但无土地所有权的,根据土地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一般不再安排迁建。场所合并、迁建或拆除后,镇街牵头做好终止或变更相关工作。
5.加强安全管理
(1)场所应担起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人为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2)镇街应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定期对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开展安全检查,重点包括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发现问题隐患,指导场所及时进行整改;若存在重大隐患,如被鉴定为危房等,应制定一处一策,限期完成整改。
(3)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规定》执行。
6.加强登记管理
(1)登记变更。场所因人员调整、合并、迁建等需要变更登记内容的,由场所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初审、所在镇街审核同意后,报民宗局备案。民宗局核实无误后录入浙江省宗教信息管理系统,并换发新证。申请格式参见附件2《义乌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变更登记申请表》。
(2)登记终止。场所自愿终止的,按照变更登记程序,由场所提出申请、所在村(居)初审、所在镇街审核,所在镇街审核同意并牵头做好财产清算、处置等工作,再报民宗局备案。民宗局核实无误后办理终止手续,收回证书、铜牌。场所因拆除、合并、违规等被取消登记编号而终止的,由所在镇街提出意见,民宗局核实无误后办理终止手续。
7.取消登记编号
场所不符合或违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义乌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及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的,由所在镇街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或屡改屡犯的,所在镇街提出取消该场所登记编号的意见,民宗局核实无误后取消其登记编号并收回证书、铜牌。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取消登记编号:
(1)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
(2)从事或支持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或恐怖活动;
(3)从事或支持境外宗教渗透活动;
(4)宣扬、传播或支持邪教活动;
(5)其他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
已登记场所被取消登记编号后,列入未登记场所管理,且不得再次登记。
(二)加强未登记场所管理
本指导意见所称未登记场所,是指未按照《义乌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完成登记编号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
1.不再新增登记编号
目前,全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工作已基本完成,一般不再新增登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确因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文物普查单位、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且历史文化底蕴深厚、代表性强、影响广泛、现状完好,需要新增登记编号的,实行“增一减一”原则,即在本镇街辖区内或协商其他镇街辖区减少相应数量的已登记场所,保持全市已登记场所总量只减不增。
2.健全处置管理台账
未登记场所不得从事民间信仰活动,由镇街牵头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拆除、合并或改作他用等措施。为此,镇街应建立健全未登记场所管理台账,逐个登记造册,且每年应开展全面排摸和不定期抽查检查,对遗漏场所(指2013年底以前即存在,之后未登记造册、纳入管理的场所)及时纳入监管,制定处置措施。对新增场所或新增建筑物(指2014年以后新增的场所和新增的建筑物)及时依法处置。每年12月,将辖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名单(样表参见附件3)连同下一年度处置计划报送民宗局。
3.制定年度处置计划
每年年底,镇街应结合城乡规划、有机更新、美丽乡村等工作,制定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尤其是未登记场所的拆除、合并、改作他用等处置计划,有序推进未登记场所退出工作,并指导做好退出前的财产清算和处置等工作。被取消登记编号的场所、不符合或违反《义乌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及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的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优先纳入年度处置计划。
(三)其他事宜
1.除以上方面外,镇街应指导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档案等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2.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3号)、《浙江省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登记编号管理办法》(浙民宗发〔2014〕63号)、《义乌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试行)》(义政办发〔2015〕21号)规定执行。
3.本指导意见由民宗局负责解释。
附件:1.义乌市民间信仰活动申报表;
2.义乌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变更登记申请表;
3.义乌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汇总表。
义乌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