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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0-28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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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义乌市实验小学。
义乌市实验小学(以下简称实验小学)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南路1号。
第三条 实验小学是公立全日制全额拨款市属小学,学制六年。由义乌市教育局举办,经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学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实验小学开办资金6912.50万元,由义乌市财政全额补助。
第五条 实验小学宗旨: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
第六条 实验小学业务范围:小学学历教育(相关社会服务)
第七条 实验小学行业管理部门为义乌市教育局。
第八条 实验小学登记管理机关为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实验小学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义乌市教育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实验小学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实验小学党组织负责人、校长、副校长;
(三)审核(核准)实验小学章程草案;
(四)监督实验小学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义乌市教育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实验小学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实验小学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实验小学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义乌市教育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学校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学校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学校实施教育教学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实验小学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实验小学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实验小学宗旨,维护学校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实验小学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实验小学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实验小学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实验小学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学校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实验小学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学校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实验小学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实验小学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实验小学设校长1名。校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学校工作、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验小学建立校委会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学校课程开发和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决定教职工的劳动合同聘任,确定各年级各部门岗位编制,决定年度财务预算,按照相关规定决定对教职工及学生的奖惩等。
校委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校委会议事项应由行政会议或由相关的部门分管领导,向校长提出,经校长确定后,列入校委会议题。会议之前,校长与副校长对提交校委会议讨论的议题,事先酝酿,基本达成共识。
(二)凡需提交的议题,确定后,由校办提前数天通知各位出席人员和相关列席人员。相关材料提前1—2天送到参会人员手上。
校委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实验小学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家长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校委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校委会议由校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以德为先,注重工作实绩和办学成效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小学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3个,主要职责分别为:德育指导、课程研发、资源保障。
第二十六条 实验小学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实验小学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校长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职工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部门的条例和决定等;
(二)答复并落实教职工对学校发展提出的提案,并表决各项规章制度;
(三)支持和监督学校工作,定期对学校领导干部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四)选举和产生会议主席团成团、工作人员等,负责筹备及会务工作等。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验小学工作人员执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实验小学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三十一条 实验小学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实验小学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实验小学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实验小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实验小学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学校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实验小学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实验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实验小学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实验小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学生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条 实验小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实验小学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校长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教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实验小学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实验小学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实验小学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实验小学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