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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10-2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10-29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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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义乌市建设工程造价站(义乌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造价站),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江滨北路281号。
第三条 造价站是经中共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造价站开办资金10.73万元,由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资。
第五条 造价站宗旨:为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招标投标提供业务指导。
第六条 造价站业务范围: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发布,招标文件范本制定,市级招投标平台房屋建筑、市政和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及评标专家的审核、管理等相关辅助,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纠纷调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监督检查辅助。
第七条 造价站行业管理部门为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八条 造价站登记管理机关为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造价站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造价站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造价站党组织负责人、站长、副站长;
(三)审查造价站章程;
(四)监督造价站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管理单位职责。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造价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运行,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造价站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造价站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造价站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造价站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造价站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造价站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造价站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造价站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造价站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造价站宗旨,维护造价站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造价站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造价站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造价站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造价站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造价站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造价站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造价站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造价站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造价站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造价站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造价站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造价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1名。站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站长协助站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造价站建立“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议事决策范围:研究干部人事、重大工作决策、重大财务收支和依法行政有关重要事项。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程序:造价站领导班子对造价站事业发展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要遵循“提出议题—调查研究—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班子决策—监督实施”的科学民主化程序。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前广泛征求造价站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会议由站长召集,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造价站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1.负责单位人事、工资、财务、社保、福利、职称、机要保密、固定资产、办公设备、档案、后勤等行政管理工作,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2.负责本单位党务、纪检工作,落实有关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3.负责起草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年度财务计划、各项规章制度;协助站长做好各项制度及工作的落实、检查、考核。4.负责文电资料收发和处理、对外联络,各类会议的组织和纪要,联系各科室负责人,并及时上报上级部门规定的有关资料。5.做好综合治理、安全保卫、节假日值班安排、宣传等工作。
(二)造价管理科:1.开展全市建设工程造价政策研究工作;负责修订、补充、解释本市建设工程各类计价定额和相关计价规则;贯彻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其它相关计价政策。2.参与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纠纷调解工作。3.负责开展对建设各方主体计价活动的技术指导与服务。4.负责建设工程计价的监督管理的辅助工作,落实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咨询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的辅助工作。5.跟进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修编修订及业务研讨工作。6.协助局科室开展造价咨询行业市场管理、合同履约管理和信用评价等具体工作。
(三)信息管理科:1.落实与造价信息相关的国家、省、市相应政策。2.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工作,定期调研、采集、测定我市代表性工程经济技术指标,建立和健全价格信息网络。3.负责采集、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信息;开展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分析、监测工作。4.配合省总站交办的相关建材价格信息与专项材料价格调研成果报送。
(四)招投标管理科:1.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投标政策研究。起草制定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指导规则、招标文件范本。2.负责全市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的辅助工作。3.负责监督管理权限内的工程开标、评标和评标专家抽取等招投标活动的辅助工作。4.负责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方式、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组建、招投标书面报告、中标通知书的审查及备案。5.负责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投诉举报的调查辅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 造价站视情况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造价站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造价站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造价站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参会职工代表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站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站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造价站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
第三十条 造价站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三十一条 造价站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造价站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造价站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造价站配有专人从事会计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造价站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造价站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造价站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造价站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造价站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造价站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章程核准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造价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条 造价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造价站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站“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造价站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造价站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造价站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造价站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造价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