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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2021-11-01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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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义乌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运中心),住所为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北苑路150号。

第三条 公运中心是经中共义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公运中心开办资金6万元,由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出资。

第五条 公运中心宗旨:贯彻上级关于公路与道路运输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第六条 公运中心业务范围:承担全市公路、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的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

第七条 公运中心业务主管部门为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第八条 公运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义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公运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作为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公运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公运中心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各科科长;

(三)审查公运中心章程;

(四)监督公运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作为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公运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公运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公运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运行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运行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公运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公运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公运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公运中心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公运中心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公运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运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公运中心宗旨,维护公运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运中心党总支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运中心党总支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  公运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公运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公运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公运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公运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  公运中心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公运中心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  公运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 公运中心设主任1名,专职副书记1名,副主任4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专职副书记、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运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研究干部人事、重大工作决策、重大财务支出及其他重要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公运中心领导班子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要遵循“提出议题-调查研究-拟定方案-征求意见-班子决策-监督实施”的科学民主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公运中心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运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9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综合科。组织协调中心综合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党务、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财务审计、预算编制等工作;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会、共青团、妇女管理;承担信息、宣传、教育、工作目标考核、精神文明建设、机要、文秘、档案、保密、信访、文明创建、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政务督查和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承担后勤保障、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等工作;负责指导行业中介组织工作。

(二)工程科。承担全市病旧桥梁、隧道维修加固以及桥隧养护管理等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承担全市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等工作;承担全市国省道公路(含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前期、组织实施、交(竣)工验收及决算管理的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承担信用体系建设和服务质量监测、评估的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承担全市公路、道路运输行业的综合运输、投资统计、行业统计等工作;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综治维稳和行业统计工作。

(三)国省道科。负责全市国省道公路养护管理、绿化管理、安防工程和路况登记等工作;指导、督促国省道(含高速公路)收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承担指路体系建设,负责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管理工作;承担全市公路交通量调查等工作;承担路网运行监测和服务保障中的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承担全市路网运行信息的收集、分析、发布工作;承担公路路产确权中的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综治维稳和行业统计工作。

(四)农村公路科。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办法等并监督实施;承担全市农村公路路况登记工作;开展全市“四好农村路”建设工作;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综治维稳和行业统计工作。

(五)安全科。承担公路、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和综治维稳工作;承担公路、道路运输应急体系建设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中的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承担公路涉路施工许可、超限运输许可的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承担全市交通战备中的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负责公路抢险设备的管理工作;承担公路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公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治理的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协助调查、处置重特大安全事故;承担业务范围内的行业统计工作。

(六)客运服务科。参与编制全市道路客运市场、行业发展规划;协助开展市区城乡公交线路网络、站场专项规划编制;承担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客运站(场)行业管理中的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承担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市场供求状况、服务质量、城乡客运一体化、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中的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负责全市道路客运企业、客运站、公交企业信用考核及市场运行监测和评估;承担出租汽车企业信用考核、市场运行、供求状况、服务质量监测、评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行业管理等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承担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等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承担道路运输行业新业态的研究,承担巡游出租车和网约车发展的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协助开展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和运营安全评估等辅助工作;协助做好春运相关工作;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综治维稳和行业统计工作。

(七)货运服务科。参与编制全市道路货运(危险货物运输)市场、行业发展规划;承担货运(危险货物运输)行业、货运企业信用考核、货运市场运行监测、发展评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中的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协助推进道路运输结构和货运发展,承担货运(危险货物运输)行业降本增效推进中的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协助做好物流扶持资金的申报、审核工作;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综治维稳和行业统计工作。

(八)机动车服务科。承担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等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承担车辆维修企业、驾培机构的信用考核、服务质量监测、评估等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承担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中的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承担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中的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承担各类船舶及重要船用产品技术审查、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等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承担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综治维稳和行业统计工作。

(九)科技信息科。牵头承担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及全市公路、道路运输客货运枢纽、公共交通线网等专项规划的技术支撑和行政辅助工作;承担公路、道路运输行业的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的具体工作;承担全市公路和道路运输行业交通运输科技创新、技术推广、行业发展研究、综合交通产业发展相关工作;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和技术攻关的鉴定,承担相关审查、管理等辅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运中心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运中心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公运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召集,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公运中心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主任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公运中心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公运中心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公运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公运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公运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公运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公运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公运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运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公运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公运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公运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公运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八条 公运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主任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公运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条 公运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公运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六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公运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公运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公运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公运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运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